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12-09 08:50:19 热度:1136
江 上
目前,医联体的参与者几乎清一色“姓公”,甚至有学者明确将医联体定义为“一定地域内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的组合”。在这样的一种语境下,医改配套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所提倡和鼓励的社会资本办医,是否与医联体无缘?换言之,民营医院是否在医联体的建设中无一席之地?
“公私合作”有3点顾虑
按照医改对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精神,理想的医联体不应局限于“公对公”一种模式,而是应有3种模式:公立医院之间的联合;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的联合;民营医院间的联合。由于体制的原因,徘徊于体制之外的民营医院,一直面临市场开拓、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3大“发展瓶颈”。如果以上3种医联体的创新模式特别是第二种模式得以成立,民营医院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机遇。
当然,要实现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的医联体也并非易事,至少有3点顾虑。
一是投资主体不一。公立医院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民营医院的投资主体是社会出资人。两种投资主体难以融合,由此还带来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矛盾,即公立医院不具备完全法人资格,而民营医院却具备完全法人资格。
二是管理与运行机制不一。公立医院长期以来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和运行模式,而民营医院更多的是借鉴了企业管理制度与运行方式。
三是绩效评价标准不一。公立医院的绩效标准更多注重于技术、学术以及科教成果,而民营医院由于生存的压力,绩效标准中经济效益的比重更大。
破解“公私矛盾”有基础
一是民营医院的事业属性决定了参与医联体建设的“应有之份”。民营医院虽然姓“私”,这是相对于公立医院出资人不同而言,就其事业属性,与公立医院应该是相同的。
公立医院承担的社会责任,民营医院几乎全部可以“对号入座”。因为目前对民营医院的考核目标和细则中均可找到对应的条文,甚至有些方面的责任考核更为严格,尤其是对遇到同样性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则往往会对公立医院“网开一面”,而对民营医院从严处理。
二是民营医院的公益性决定了参与医联体建设的“应担之义”。医疗服务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即使是营利性的医院,也不能否定其医疗卫生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色彩,更不能以投资主体的不同来定位是否具有公益性。医联体建设的目的就是更好地更多地体现公益性,从这一点来讲,民营医院所具有的公益性,表明了它理应成为医联体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
三是投资主体与资本不变可作为破解“公私矛盾”的钥匙。民营医院的管理、经营与运行多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尽管其中某些机制往往因某些“弊端”屡遭诟病,然而,许多人却忽视了这一制度及管理方式的先进科学、机制灵活,兼顾效率、效益与公平,并受市场竞争的激励与推动的优点。如果引导与运用得好,就能既坚持医院的公益性方向,又能积极面向市场,贴近社会需求,千方百计满足社会需求,带动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方式及服务价格的全面改进,从而使医联体呈现出更多的“正能量”。
(作者单位:中美合作杭州爱德医院)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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