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5-03-12 23:33:59 热度:1360
本报讯 (记者韩 璐)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小儿心脏病治疗中心护士长胡梅英建议,提高护龄津贴标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基层护理队伍。
1985年,国家下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本职业,设立护龄津贴,其标准为: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按照当时每月48元的工资水平,护龄津贴约占全部工资收入的6%,工作满20年的可达20%。
胡梅英提出,目前我国人均基本工资已超过2000元,较30年前上涨了41倍,但护士的护龄津贴仍按30年前的旧标准发放,显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据测算,现行护龄津贴只占护士全部工资收入的0.15%~0.5%,已经失去了当年设立护龄津贴的意义。
胡梅英建议,提高护龄津贴标准,按照工资(岗位+薪级)的一定比例设定,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按10%比例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按15%发放;满20年以上的,每月按20%发放。按累积工作时间计算工龄,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且未满20年工龄的,停发护龄津贴;如重新回到本岗位,按实际从事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满20年以上工龄可保留护龄津贴至退休。离休、退休时享有护士工龄津贴的,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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