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8-28 08:36:03 热度:695
罗志华(医生)
针对现行《广告法》不够完备的问题,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8月26日《健康报》)
上述广告准则的主要内容,其实在现行《广告法》的第十四条中都有,只不过这些要求,以前只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如今把保健食品和医疗行为也纳入其中,显然这是对近年来保健食品和医疗广告问题频发的一种反应。然而,只要回顾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执行情况,对这根红线治理保健食品、医疗广告问题的效果,也许不能抱过于乐观的期望。事实上,这根红线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并没有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类广告仍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请名人或患者来“现身说法”,来推销某种药品和医疗器械,还是司空见惯之事。
可以说,针对此类广告,红线并不缺,缺的是红牌。一些媒体之所以敢违规播放这些广告、一些广告主之所以敢大张旗鼓地违规宣传,最基本的原因是,处罚没有触及痛处,若处罚仅仅局限于罚款,甚至罚没的数额远比不上非法所得,则无法实现有效遏制。触及痛处,就是要上升到端饭碗、砸招牌的高度,比如暂停一家电视台的广告资格,吊销诊所、医生的执照或执业许可,如此力度,方具威慑力。
因此,治理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乱象,画红线是当前所需,但画完红线后,还得将执行力也升级到“新版”水平,要让执法人员敢于对制作和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医院、诊所、保健品企业等单位或个人亮出红牌,如此才能让人对这根红线产生敬畏,违法保健医疗广告才会大幅下降。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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