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14-12-13 17:33:24 热度:945
李小红
李伟民
陈芳华
门诊问题:
夸大口罩防雾霾功能属于虚假宣传吗?
门诊专家:
江苏省三江学院副教授 李小红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李伟民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芳华
专家观点:
◇经营者夸大功能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虚假宣传行为的参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防雾霾口罩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尚未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秩序,大量工业口罩被消费者误用,存在巨大的健康隐患
随着雾霾(PM2.5)的加重,人们的防护意识越来越强,一系列防雾霾产品大量出现,其中口罩最为常用。面对“防雾霾”“防PM2.5”“100%安全”的宣传广告,消费者眼花缭乱。这些口罩真能防雾霾吗?什么样的口罩能防雾霾?有没有一个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经营者如果虚假宣传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省三江学院副教授李小红、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伟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芳华。
防雾霾口罩宣传是否名符其实
记者:防雾霾口罩真能起到防雾霾的效果吗?
李伟民:我国雾霾现象越来越严重,防雾霾口罩也成为市民必备品。但北京同仁医院呼吸内科专家表示,目前许多声称能过滤PM2.5的口罩大部分为概念产品,只是噱头,对PM2.5根本没有阻隔作用。能过滤PM2.5的口罩一般要有7层,例如手术室级别的N95口罩。但这种口罩透气性很差,心肺功能不好的老年人戴了会有危险。
陈芳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多个品牌的口罩涉嫌防雾霾虚假宣传,目前防尘口罩生产标准为在粉尘环境工作下所必须达到的工业标准,对PM2.5级空气颗粒物的防护能力最高是95%,口罩上“安心百分百”“过滤效果99%”等宣传用语夸大了口罩的实际功效。这说明多数口罩的防雾霾功能是哗众取宠。
经营者夸大口罩功能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夸大口罩防雾霾功能,岂不是虚假宣传?
李小红:是的。经营者夸大口罩防雾霾功能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陈芳华:经营者的这一行为还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口罩一直都是行业专用品而非普通消费品,之所以现在成为普通消费品就是因为雾霾严重。经营者在并不具备防雾霾口罩的产品上宣传能阻止PM2.5,实际上侵犯了其他诚实的口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记者:这类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李小红:虚假宣传行为的参与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口罩生产商、经销者,还有广告主等,其行为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他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公平竞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相关主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实践中,有些社团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如果相关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些组织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李伟民:从行政责任上看,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企业对口罩产品严重夸大其防雾霾功能,实属虚假广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广告法第37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防雾霾口罩不防雾霾的问题该怎样解决
记者:老百姓对口罩需求强烈,很希望自己买的口罩能防雾霾,老百姓的愿望能实现吗?
李小红:关键是出台国家标准。当前,市面上涉嫌虚假宣传的防雾霾口罩上多印制“防PM2.5”“100%安全”等字样。事实上国家至今未出台防雾霾民用口罩生产标准,目前涉及口罩的国家标准有三个: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B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按照标准分类,第一个属于劳动防护类产品标准,后两个属于医用防护产品标准,由于使用环境不同,防护对象也不同,但其中任何一个标准都不能完全适用民用防雾霾口罩。由于没有标准规范,企业生产及检测机构对于民用防护口罩的检测都是自己选择某个标准,面对广大民众对防雾霾口罩的强烈需求,急需国家出台生产标准。
李伟民:在北京市的几家药店,我发现在售的口罩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有无纺布医用口罩、纱布医用口罩,在外包装显著位置上标明“防PM2.5字样”,声称对PM2.5有阻隔效果,而这些口罩大部分标明的执行标准都只是行业推荐性标准。目前我国的防雾霾口罩市场正在遭遇仿冒盛行与标准模糊的双重夹击。一方面,行业准入门槛限制并未随市场规模的扩大而提升,出现了山寨口罩充斥市场的状况。在小作坊里仿冒像N95这样的有行业标准生产的口罩在网络上1元就可以买到。另一方面,由于防雾霾口罩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尚未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秩序,国家标准至今未出台,大量工业口罩被消费者误用,存在巨大的健康隐患。
陈芳华:据了解,由于民众对防雾霾口罩的需求巨大,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内容涉及口罩原料、结构、标签标识、外观等,主要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颗粒物过滤效率、呼气吸气阻力指标、密合性指标等。该标准还将对口罩分级、分类。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分为重度污染适用、中度污染适用、轻度污染适用;针对不同人群,如成人、儿童、体弱者的特征,设定不同的呼气阻力指标。
11月21日,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能否出台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我们拭目以待。
记者:在目前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该怎样选择口罩?
李小红: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口罩有以下几种,一是普通的棉口罩,这类口罩能滤除花粉之类的大颗粒物,对于PM2.5这样的细颗粒物没有什么防护作用。二是活性炭口罩,但活性炭层只是增加了对异味的滤除作用,并不能增加对颗粒物的防护效果。三是工业用的防尘口罩,这类口罩对细颗粒物的防护有很好的效果,但是呼吸阻力很大,长时间佩戴,会引起头晕、恶心等症状。四是医用口罩,主要用于防护细菌,对PM2.5颗粒也有一定防护效果。五是医用防护口罩,也就是常说的N95口罩,对PM2.5防护率达95%,但是这类口罩呼吸阻力过高。此外,还有一些口罩带有呼吸阀,可以使呼吸更顺畅一些,但不会增加对颗粒物的防护效果。对以上几种口罩,消费者如何选择要视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陈芳华:作为消费者,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了解有关防雾霾的知识,减少预防盲点,比如有关专家介绍,N95口罩可能防雾霾效果比较理想,但不可能将细小颗粒物100%过滤掉,这样就能知道防雾霾口罩的最大功效,不会被各种口罩的虚假宣传所骗。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对产品的识别能力,如果口罩是无厂名、厂址和商标的“三无”产品则不应购买。如果购买医用、防尘等特殊功用的口罩,要查看包装上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可能的话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出示该批商品的检测报告及制造商的生产许可证等。(赵衡)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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