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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调节税收促进医药产业创新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3-11 08:32:33 热度:832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调节税收促进医药产业创新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将创新确立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核心。医药创新企业因其轻资产、长周期、高风险、高投入等特征在吸引民间资本与银行贷款融资等方面困难重重。国际经验表明,推动医药创新和研发,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鼓励创新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这些制度集中体现在法律法规、税收、资金、市场等方面。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调控手段,对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医药领域目前的税收政策尚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与国家产业政策中其他同类产业相比,医药创新领域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偏弱;另一方面,医药创新领域的各项税收政策不能符合其行业特点,削弱了政策支持的有效性。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增值税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造成医药创新领域增值税税负过高的现象,严重制约着该领域的持续创新动力。
  鉴于此,建议我国对创新型医药企业参照软件行业3%即征即退政策(可制定创新的标准,如以获得国家1.1类新药证书为审批标准)。此外,特别对自主创新的孤儿药或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生命健康的恶性肿瘤处方药品,出于为减轻患者长期用药负担而免费赠送的后续药品(由于此类药品价格昂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通常先买几个疗程后,如果临床判断患者仍然有效的后续用药将予以免费),因须有执业肿瘤专业医师处方要求的特殊性,无法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实现即时明折明扣,但其实质仍属于买赠行为,建议免征增值税。以上措施将极大地激励医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能力和产品的产业化以及广泛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实力,有效地提高医药产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积极地体现国家科技先行的产业政策理念。同时,也更加符合国际通行惯例,避免简单的研发项目支持可能引来的不正当竞争指责。
  此外,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应范围,  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实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具有成熟规定可供借鉴。根据我国生物制药的研发情况,建议增加可税前扣除适应范围,如允许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所必需的各类试验、监测、差旅等费用。(2)研发人员奖金、福利等必要的人力成本。(3)研发人员专业培训费,聘用的高级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4)专利、非专利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购得和使用的支出。(5)国际交流与合作支出。(6)科研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另外,自主研发新药上市后因更大范围的安全性数据统计和不良反应监测、扩大适应证研究等上市后临床研究用药,因创新药研发需求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国家法规的要求和相关学术研究的需要,建议允许企业在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并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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