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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设立医疗专业法院”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8-03-12 11:35:49 热度:929

□首席记者 刘志勇 记者 李琳

  3月10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医卫组委员在驻地举行小组会议,讨论“两高”工作报告。“是否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法院的形式,试点设立医疗专业法院?”大家正讨论热烈时,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凌锋忍不住发问,她的问题直接提给了旁听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于凌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我国目前没有设立医疗专业法院的先例,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一定会带回去”。
  讨论的起因是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副院长朱同玉讲述的一起让人无奈的医疗纠纷案。
  “一男子因家庭矛盾喝农药自杀,经医院全力抢救挽回了生命,医生一再叮嘱出院后切忌饮酒,否则会危及生命。没想到几天后他再次急救入院,原因恰恰是回家后喝了闷酒。”朱同玉说,该男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起诉医院,尽管案例被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无医疗责任,但医院仍然被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个案例我讲的比较简单,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学科,其中有不少专业的细节问题,建议国家考虑试点设立医疗专业法院,保证涉医案件审判的科学性”。
  朱同玉的话引出了委员们普遍关注的另一个话题:无责任赔偿。
  “在部分患者死亡的案例中,有人会说,即使医院没有责任,但人都去世了医院就应该赔偿,这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立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侯建明表示,无责任赔偿的案例必须反复论证,“司法要有温度,但更要有尺度,两者之间的度要慎重拿捏”。有委员指出,医疗纠纷中的无责任赔偿判决,应由医疗专业法院权衡后作出。
  “医疗领域的无责任赔偿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确实值得在法学领域好好研究;但也应从自己的专业出发,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球公共卫生中心主任董小平说,医疗卫生行业应该始终重视医生教育,避免以经验主义替代诊疗规范,造成不良后果。
  “香港并没有医疗专业法院,但有几位对医疗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前任主席李国栋介绍了香港的经验,“我觉得内地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医务委员会,以帮助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增进医患双方的信任”。李国栋说,香港医务委员会属于政府法定机构,约有20名委员,包括医生、律师等不同职业人员;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接受并审评医疗投诉,给出公正的处理意见。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医学会副会长饶克勤表示,从科学的角度讲,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完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设立医疗专业法院是有必要的,设立专业性法院的出发点是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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