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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季闽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达1213件

来源:福建新闻网 时间:2014-04-24 16:04:55 热度:568

    23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今年第一季度,福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总计监测到“两品一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1213件。日前,这些违法广告已经分别移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广告应该怎样辨别其是否违法?相关专家为你支招。
    识别批准文号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格式为:广告审查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上广告类别和10位数字。10位数字的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如:京药广审(文)第2014010001号、京医械广审(文)第2014010001号、京食健广审(文)第2014060180等。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从批准文号中判断出广告发布是否在有效期内。
    保健品广告应标明忠告语
    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如发布没有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擅自篡改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失效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发布;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必须标明的忠告语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使用“根治”“药到病除”“国家级”等广告语属违法
    经审查批准的广告中,一是不可含绝对化的语言,如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最高技术等用语;二是不可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无毒副作用”“服用一至几个疗程病症全无”等承诺;三是不可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医生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和肯定,或者声称该产品被某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医生等推荐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最佳产品等内容;四是不可含有治愈率、有效率以及获奖等内容;五是不可含患者来信、感谢信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六是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可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例如可以治疗糖尿病、肿瘤等。
    专家提醒:在医院门口发放的宣传治疗恶性肿瘤、疑难杂症等的药械和保健品小广告,多是违法广告。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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