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3-13 17:38:07 热度:995
本报北京讯 记者徐亚静报道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由过去的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标准,这带来很大的局限性,建议相关检测机构可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选用适合范围的检测方法。”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冯平告诉记者。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检测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手段各异而确有必要同时存在。检测方法的进步、更新、淘汰较快,新的方法层出不穷。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冯平委员说。
冯平委员举例进行了分析。一种情况是限制了新方法的应用,比如苯并(a)芘的测定,现在采用液相色谱法(HPLC)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早已面世,尽管新的标准方法准确度高、出结果快,但检测机构不能合法使用。另外一种情况则相反,新方法出现后限制使用原有检测方法,比如“植物源性食品中稀土含量的检测”GB5009.94-2012代替GB/T 5009.94-2003时,新标准中只规定了ICP-MS法,取消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法,造成检测机构ICP设备闲置。同时,ICP-MS属于发达国家限制向中国出口的仪器(半军品),进口受限多、周期长,使检测工作的开展极大地受制于人。
“应该更强调方法的准确度,国际上也没有把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冯平委员建议,修订《食品安全法》时应对此项内容加以考虑。
(责任编辑:秋彤)
2024-12-23
2024-12-23
2024-12-23
2024-12-21
2024-12-20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