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11-28 11:03:51 热度:692
南 康(医生)
国家卫计委近日发布《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要求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因患者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11月26日《北京青年报》)
客观地说,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疗机构,实在是没有见死不救的道理。无论从生命伦理的角度,还是从自身的职能来看,“先救人”都应当成为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选择才是。如此看来,国家卫计委有关“不得拒收无支付能力患者”的要求,完全在理。
不过,假如认为见死不救全然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天职沦丧使然,或是认为只需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无支付能力患者”,这一问题便会迎刃而解,未免有些过于乐观。事实上,医院当然不可能无本运营,因此医疗服务也就断乎不可能无需埋单者,这其实是个毋庸置疑的现实问题。无论如何,都没有理由要求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心甘情愿地再为自己的付出埋单。
现实中,先行救治引发的尴尬并不少。深圳山厦医院曾先行救治一位全身烧伤者,院方在伤者身上花费73万余元,但由于当地民政部门始终未能兑现费用,间接导致山厦医院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院方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东莞也曾发生过一位手术医生签字救治重伤农民工后,因为患者脱险后欠费逃跑,医生被医院扣3个月奖金的事例。不难设想,当医院屡屡遭遇白条式的承诺,甚至不得不因此而陷入发不出工资的窘境时,医疗机构当然不难权衡“先救人”与“先收钱”的利弊,后者不过是落个见死不救的骂名罢了,相比于发不出工资的窘境,终究还是风险小得多的选择。此时,任何道义上的规劝,言辞犀利的讨伐,恐怕都显得苍白和乏力。
医疗机构与慈善机构终究不是一回事,因此也就不能混为一谈。医疗机构自然有“不得拒收无支付能力患者”的义务,但却不能缺少必要的前提与保障。“无支付能力患者”的救治成本由谁支付?何时兑现?这些问题必须解决。要让“不得拒收无支付能力患者”成为医疗机构不假思索的选择,仅靠强制的规定显然远远不够。只有当救治“无支付能力患者”的成本有了保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无需分神于“后补费”之类的琐事,没有了亏本救人甚至倒贴奖金的后顾之忧,当然也就没有理由不去全神贯注于救死扶伤这一本业,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救人还要分先后的荒唐问题。
一言以蔽之,真正意义上落实“不得拒收无支付能力患者”,明确支付责任恰恰是不可或缺的前提。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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