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网 时间:2013-05-20 08:27:49 热度:661
近日,中华骨髓库针对网上流传的“骨髓库收费”的传言进行回应。骨髓库解释,向患者代收的两万元费用,是用来支付捐献者捐献前体检费、误工费、捐献期间的交通食宿费、造血干细胞运送费、捐献者采集后的体检费等。完成捐献后,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结算,多退少补,骨髓库不留分文,并且在其网站公告栏公布了所有收费项目名单。
骨髓库收费消息一经公开就引来了网络上的质疑和热议。笔者认为,要判断骨髓库收费这一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就必须对骨髓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因骨髓捐赠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全面的法律分析。
首先从骨髓捐赠的法律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关系上来看,当志愿者作出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意思表示后,中华骨髓库表示接受的,那么在志愿者和中华骨髓库之间就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但因合同标的骨髓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就决定了骨髓捐献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并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合同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规定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骨髓捐献实质上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当骨髓匹配的患者出现并明确表示接受捐献时条件成就,骨髓捐赠合同随即生效,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志愿者与中华骨髓库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利他合同,合同的目的是要匹配骨髓提供给患者,只有当骨髓匹配的患者出现时,志愿者才有实际交付合同标的骨髓的可能和必要,患者不仅仅是合同的实际受益人,他的行为也决定了合同的效力。
其实,骨髓捐献本质上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赠与合同,志愿者同意在中华骨髓库输入志愿者信息时赠与合同成立,在当骨髓匹配的患者出现并明确表示接受捐献时合同生效。中华骨髓库向患者代收的两万元费用就其性质来看,就是在志愿者与接受捐赠的患者之间设立一种义务,可以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也就是患者在接受捐赠的同时应负担捐献者捐献前体检费、误工费、捐献期间的交通食宿费、造血干细胞运送费、捐献者采集后的体检费等相应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可见,骨髓库向患者代收的相关费用用于捐赠者捐赠过程中必要费用并无不妥。
另外,骨髓捐献虽是一种公益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志愿者与采集单位、患者甚至是手术医院在骨髓捐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存在一定的困惑,最根本的在于缺乏对其中各方利益主体的民事法律意义上实体权益的规范和调整,现有的关于骨髓捐献方面的规定大都是偏重于组织管理者的行政法规。所以,制定一部专门骨髓捐献法律,明确捐献志愿者与中华骨髓库、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对志愿者捐献权益和患者移植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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