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2013-03-15 13:02:37 热度:927
本报讯 (记者樊 丹)2000年,《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明确区别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实行优质优价。2009年8月基本药物目录公布,不再区分质量层次,取消优质优价。企业生产的优质中成药产品在“唯低价是取”的地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几乎全军覆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步长集团董事长赵步长建议,继续执行中成药优质优价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中成药优质优价品种价格。
一是完善中成药质量评价标准。中成药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涵盖中成药产品和其生产企业在原料选材、组方、炮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历史传承、科研投入、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特点,将影响中成药质量和疗效的各项因素和指标纳入其中。建议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审定的《中成药优质优价评审推荐体系文件(试行)》为基础,细化、完善各项指标,形成新的体系文件,对基本药物原则上应分质量层次,政府定价的中成药应继续执行中成药优质优价政策。
二是由社会第三方机构作为中成药优质优价评审推荐主体。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的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建议由业内公认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作为中成药优质优价评审推荐主体,并建立健全监督、退出机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中成药优质优价品种和其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动态追踪,包括质量、安全性、价格维护、市场诚信等方面,如出现不符合优质优价评审推荐条件的问题,则取消其优质优价资格。同时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对优质优价资格确定一定的年限,并应根据企业生产成本的变化,定期、不定期调整中成药优质优价品种价格。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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