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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 严打制售假药行为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3-07 11:31:45 热度:529

  本报北京讯  记者王春梅 胡芳报道  “生产销售假药成本低廉,利润高于贩毒,风险低于盗窃”——对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的这一描述,来自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提案》。
  总体来看,我国在打击制售假药领域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涉及到某些法律条款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针对这种情况,九三学社中央以党派提案的形式,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法律条款中的漏洞体现在何处?九三学社中央首先提出,《刑法修正案(八)》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模糊,刑罚起点过低。在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提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正,将符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入罪条件取消,为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一直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实际执法办案难以把握和统一尺度。同时,生产销售假药成本低、利润高、风险低,自由刑罚及财产刑罚起点过低,与犯罪分子的获利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此,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尽快出台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提案还列举了其他方面的问题,如:保健食品定义中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界定不清,造成执法实践中对于宣传单等形式无法定性。缺少网上销售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监管依据,给监管工作带来严峻挑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过短,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产品销售范围较广情形下,在期限内远远不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此外,还有一些营利性医院的处方管理存在漏洞等。
  针对上述问题,九三学社中央也提出了尽快出台规范互联网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交易行为的专门规定,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的有效机制等建议。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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