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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

来源:北京日报 时间:2021-06-17 17:37:28 热度:538

  备受瞩目的“医保大法”《医疗保障法》渐行渐近,国家医保局日前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认为,这是我国医保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将推动我国医疗高质量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健康体检不纳入医保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待遇给予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意见稿明确了六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意见稿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为职工和成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企业有低于成本价竞标、行贿、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明确个人骗保处罚措施


  意见稿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等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杨绪军)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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