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16-06-06 14:46:12 热度:644
本报北京6月5日电 记者陈海波日前从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获悉,该局与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日前共同组织制定了《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并已印发各地执行。该规定要求,国外政府、制药企业或相关组织和机构向国内受赠人捐赠进口药品时,捐赠人应对捐赠药品的质量负责,捐赠药品不得上市销售。
该规定指出,捐赠药品应为我国已批准进口注册的品种,受赠人必须是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指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全国性人民团体以及取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捐赠人须向受赠人提供药品清单和捐赠药品检验报告,药品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药品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药品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药品最小包装的标签上应加注“捐赠药品,不得销售”或类似字样,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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