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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胃药对妊娠中期胎儿影响的探讨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5-04-08 11:34:49 热度:692

□ 李枝端

  某医生给一名怀孕7个月的急性胃炎孕妇用了说明书“禁止”或“不宜使用”的泮托拉唑、甲氧氯普胺,从专业角度,这样的用药对胎儿影响有多大?应该怎样避免同类失误重复发生呢?笔者根据实践作如下分析探讨:
  妊娠期用药的安全性分级与药品说明书描述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药物按照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A类: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B类: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C类: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D类: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X类: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
  在临床使用上,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
  国内医药学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临床上医师常规跟着FDA要求走。作为药品法定标准《中国药典》配套丛书的《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就指出:“为了加强对妇女及儿童用药安全性的重视,将涉及孕妇使用的药品品种,标注了有关权威机构对孕妇用药的安全性级别(参见‘附录’美国FDA妊娠期药物安全性分级)。”从国家技术标准层面认可了FDA妊娠用药分类在国内的合理地位。在妊娠用药分类中,A类药物极少,属于凤毛麟角。
  泮托拉唑在FDA妊娠用药分类中为B类,比较安全。不同厂家说明书有异,如进口厂家说明书记载:“只有权衡其对母体带来的益处超过其对胎儿或婴儿的潜在危险时,才可考虑使用此药。”国内厂家说明书记载:“动物实验未发现此药对胚胎的损害,但确实可见少量药物进入动物的乳汁,故孕妇使用时应权衡利弊,应慎用;哺乳期妇女应禁用。”或者“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禁用”。
  泮托拉唑是一种质子泵抑制药,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国家处方集》对妊娠期妇女用药的要求是妊娠初始3个月禁用,原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指出:“动物实验尚未见对胚胎的任何损害,国内资料建议妊娠早期妇女禁用。”用药“圣经”《马丁代尔药物大典》描述,英国已经批准孕妇可以使用奥美拉唑(笔者注:也是一种质子泵抑制药,FDA妊娠用药分类C类),通常妊娠期间未批准使用质子泵抑制药,荟萃分析证实“妊娠期使用质子泵抑制药相当安全”。
  笔者认为,就用药对胎儿的影响而言,药品内在质量不因不同厂家说明书记载而异,还是要查询相关科学数据,实事求是。
  甲氧氯普胺是一种FDA妊娠用药B类的胃肠促动药。甲氧氯普胺在FDA妊娠用药分类中亦为B类。国内厂家说明书记载:“有潜在致畸作用,孕妇不宜应用;哺乳期少乳者可短期用之于催乳。”但《马丁代尔药物大典》指出,甲氧氯普胺“常用于治疗妊娠期恶心和呕吐”。大规模回顾性队列研究证实“妊娠头3个月使用甲氧氯普胺与婴儿先天性畸形、产期死亡、低出生体重等不良反应无关”。妊娠中期的安全性显然更要优于妊娠早期。
  充分掌握药品安全信息,依法依规合理用药
  医师在给患者包括孕妇用药如果需要超出说明书规定,做出超说明书用药的知情同意是一个很好选择。因为疾病本身也会对胎儿和母亲造成损害,且妊娠中期处于胎儿对药物低敏感期,一味拒绝用药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利后果。如果医师一方面没有作超说明书用药的知情同意;另一方面,没有注意到现用药品生产厂家说明书的禁止性规定,在规范用药上就存在巨大不足。
  医师处方用药,不但要跟着发达国家的先进用药经验走,也要考虑国内的现行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诊疗。倘若发生用药失误,一方面实事求是告知用药的安全程度,取得病人谅解;另一方面要汲取经验教训,避免已有过的用药失误重复发生。国内不同权威文献对药品安全性的描述时有差异,而药师对药品信息的关注比较充分,可协助医师把好用药关,共同维护公众用药的安全合理。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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