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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价改革呼之欲出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5-02-11 14:13:54 热度:647

□ 本报记者 董笑非

    “未来,我国或将由具有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构建价格协商平台的委员会、药物经济学评价机构等共同构建药品价格组织体系。”在有关部门尚未针对当下被业内热议的“医保支付价”政策制定出明确的原则、标准及管理流程时,医保领域资深专家、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认为,“导致目前药品价格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定价机制不科学,现行医疗服务提供体系管理制度是药品价格混乱的病根。”
    显然,打造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组织体系尤为紧要。
    201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欲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由市场竞争形成药品价格。根据征求意见稿,从2015年1月1日起,国家拟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业内“强震”。
    在不少企业欢呼药价管制松绑在即的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困惑:合理科学的药价形成机制如何产生。
    一石激起千层浪
    由政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并由政府办事机构收集分析药品成本等相关信息以提供技术支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价格治理形成的组织构架和运作方式。在这一方式下,药品的提供者和药品费用的支付者都未参与其中,就会出现药品定价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偏离。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定价方式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应该把这个‘球’按照价格规律交给市场,让市场的买卖双方去踢。”熊先军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对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则可建立多方参与谈判的价格形成机制。
    面对呼之欲出的“医保支付价”政策,业内反应不一。
    作为利益相关方,一位拥有多个独家生产品种及中药保护品种的药企负责人士忧心忡忡地表示:“虽然正式细则文件并未出台,我们也担心自家品种受到波及。”此前,中国中药协会曾上书建议,取消最高零售价不能“一刀切”,并希望在留出至少半年过渡期的同时,药价改革根据药品的特点,“成熟一类,取消一类”。对竞争不充分、难以形成合理市场价格的品种,继续实施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待其他类别药品价格改革取得成功后再择机放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跨国药企相关人士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我国支付价改革条件尚未成熟,因为我国药品质量差异仍较大,药品零售价格差异非常明显,且‘三保合一’也尚未实现。”另外,部分省份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唯低价是取的现象,如果医保支付价以超低中标价为基准,将引发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尽管如此,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实行医保支付价已是大势所趋,并必将带动进口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价格进入下行通道。在多部门联合强制降价背景下,专利药、独家药品将是降价的重要领域。与此同时,医保支付价政策一旦推行,将利好普药企业。
    科学构筑药价形成体系
    “在医疗保险参与的药品零售市场,市场价格的确定必须是相应的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建立符合药品市场特殊性质的市场价格规则和依据规则行事的组织构架则成为当务之急。”熊先军认为,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医保支付价格制定做法可资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医疗保险法确定四大机构构建药品价格制定组织体系,并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了这些机构在药品价格形成中的职责。
    一是具有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机构。作为药品价格形成的一个环节,该机构负责价格的核准,但不负责具体药品价格的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药价形成基本准则,以及参与价格拟定各类组织的组建和议事规则、程序和标准。
    二是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该机构除依法提供医疗保险筹资、待遇支付经办服务外,还参与价格协商,负责价格协商平台的日常事务,对医药服务机构执行价格进行监督,并收集分析医药机构采购价格信息,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药品经济学评价,根据法定医保支付价格测算办法测算并拟定价格(调整)方案。
    三是以委员会为组织形式构建的价格协商平台。这是体现以市场机制形成药品价格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药品价格裁定核心机构。委员会代表由两方组成:支付方——包括参保人和雇主代表、保险行业代表;服务方——包括医院行业代表、医(药)师行业代表。
    四是药物经济学评价机构。这一机构须依法设立且中立,可接受任何药品价格制定参与方和相关方的委托,对药品进行经济性评价。其提出的报告提交上述委员会,其建议作为委员会裁定的参考依据。
    “四大机构是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必备因素,在我国现行国家治理的体制下,确立一个政府行政部门和经办管理机构并不困难,而要新设立一个公平的价格协商平台和一个中立的科学评价机构却并非易事。”熊先军直言不讳地指出当前我国实施药品支付价改革的瓶颈问题。他建议:“我们应完善法律规定性要求,建立产生委员会委员的民主机制和途径,并形成可依赖的医药经济学专家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
    药企竞争将回归合理
    在医保支付价改革即将实施之时,业内人士普遍关注:支付价怎么定?超出部分由谁来承担?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医保支付价格探索改革”有两种模式:三明模式和重庆模式。三明模式以招标最低价确定医保支付价。而重庆近日制定的方案显示,其支付基准价的制定是,首先获取每个产品每个企业基准定价,取企业该品种全国招标价最低的3个省份的平均值为企业该产品基准价,其次再确定每个药品的基准价,同一药品每个企业基准价的平均值则为在重庆挂网的医保支付基准价。超出医保支付价部分,三明模式是由患者承担;而重庆模式则允许医疗机构在采购时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议价低于基准价的收益归医院,议价高于基准价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很显然,若超出部分由患者承担,这对包含进口药、专利药、独家品种在内的价格较昂贵的药品的冲击并不会致命。而若由医院来承担,则显然会对上述产品形成较大的打击。药品实际交易价格是否高出医保支付价,高出部分由谁承担,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药品销售。
    据媒体报道,福建三明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已对首批14个住院进口药进行限价结算,进口品种超出限价部分的,基本医保统筹资金不予支付。对于这一政策的试行效果,三明市宣传部部长詹积富称,部分进口药品的价格开始出现“跳水”。而上述跨国药企相关人士则对此消息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三明的‘医保支付价改革’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便已开始实行,并非真正意义的医保支付价改革探索,其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也存在缺陷。值得一提的是,三明所谓的14个限价进口药中有约80%是跨国药企在国内生产的,不能笼统地称为进口药品。”但他也承认,不少跨国药企的药品价格在三明市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希望有关部门从鼓励创新和提升药品质量的角度,在医保支付标准制定上,区分药品质量层次和创新程度。”上述跨国药企相关人士建议。
    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金春林表示,如果真的放开药品价格,最令人担心的是会引起药品价格混乱和反弹。但经过几轮调整后,相信医保支付标准可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上。同时,医保支付价政策将让药企生产经营行为回归正常,由“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非法竞争,转为开展以质量、价格、服务、品牌为核心的公开合法竞争。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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