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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呼吁实施基药采购刚性法律监督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5-02-11 00:37:04 热度:895

    本报讯 记者董笑非报道 2月7日,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就诉山东省卫计委、省财政厅一案在京举行药事法规政策问题研讨会。会上,该公司董事长魏国平表示,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多次发布针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但有的部门在贯彻履行制度法规方面仍然存在偏颇。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应依法依规进行,且相关部门对其应实施刚性的法律监督,而不是柔性的行政管理。
    2013年9月,奥吉娜药业作为山东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的中标企业,其100mg阿司匹林肠溶片参与了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组织的第二次基本药物招投标,但却被另一企业以高出其产品价格20%左右的价格夺得中标权。奥吉娜药业认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有财政资金的投入,因此财政部门就应行使财政监督权。依据《政府采购法》、《行政诉讼法》、《招投标法》及《反垄断法》,奥吉娜药业于2014年3月和5月分别对山东省卫计委和山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件被认为是“中国基药招标第一案”。近9个月后,法院终审裁定,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投标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基药集采行为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卫计委是适格被告;驳回对山东省财政厅的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辰年认为,基本药物制度有公共服务属性,财政部门介入了采购本身,应当负相关监管责任。
    据与会专家介绍,与案件相关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56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8号文)》,都只是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条款。
    据悉,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政府采购法》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认为:“《政府采购法》时隔11年才出细则,说明其适用范围、方式一直都在尝试调整和扩大。原来《政府采购法》所界定的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现在也发生了变化。本案件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情形,因此导致出现当事人看法不同,判断也很难相同。如政府采购在定义时是否要把使用财政资金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来判断还不确定。同时还涉及公共服务问题,而公共服务领域又是行政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最复杂的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周兰领教授认为,此案对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和基本药物招采规定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
    魏国平表示,2015年基本药物招标已拉开大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企业盼望有一个适用、明确的法律,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服务于民。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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