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5-20 09:47:40 热度:1193
□ 胡景山
笔者认为,针对网售保健食品的监管仍亟需进行细化与优化,打出监管“组合拳”。
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国家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时,应对这一相关法律空白予以填补并细化;或者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如《互联网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办法》等,严格规定从事网上经营保健食品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备案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使互联网经营保健食品的约束条款能进一步完善与明晰,确保保健食品互联网经营审核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
强化网络经营保健食品准入和资质公示制度 建立保健食品网络经营准入制度,对企业生产资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销商资质进行审核,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相关部门应严格规定网络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注《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经营性互联网保健食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扫描原件或者证书编号。此外,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网站必须建立链接标志,该标志经过访问者点击可直接进入监管部门备案网站,可以快捷方便查询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备案资料。
建立网络经营诚信制度与退市制度 通过记载并公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使经营者一次失信,处处受制,如出现连续的失信行为,当其他消费者在浏览该“网店”时,系统将会自动进行提示,从而达到制裁的目的。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每年对保健食品经营网站进行资格年审,对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资质认证及升级条件的,以及未承担法定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产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差的网站,要坚决地令其退市,进一步建立保健食品安全准入诚信体系,优化网络交易平台。
加强监管部门联防联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联合信息、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保健食品网售备案准入体系,强化网络经营许可、网络内容、网络经营等方面的监管,从源头封堵漏洞,消除非法渠道,净化网售平台。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理顺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畅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的长效监督机制,共建“大监管、大稽查、大联防”的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在强化自建商务网站经营者责任的同时,为保证虚拟交易的安全,执法部门可以与有关部门一起,要求网站经营者签订“责任承诺书”,承诺其旗下注册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如出现违法、侵权、假冒等行为时,网站经营者承担先行赔付或连带责任等。
加强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形成舆论氛围,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发布保健食品消费警示提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安全消费,不断提高群众对保健食品的鉴别能力,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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