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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推销亟待法律规范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10-22 11:15:49 热度:1126

□ 王东海

  据《北京晚报》报道,79岁的退休科研人员关先生近几年迷上了保健食品,为此他花光了毕生积蓄的50多万元。在保健食品推销员的“攻势”下,关先生每个月4500元的退休金全部用来买保健食品,以至于一个屋子里堆的全都是保健食品。而他平时却舍不得买新鲜蔬菜水果,甚至牙疼时都没钱去医院治疗。
  想想,这是一幅什么样的图景?一位耄耋老人在保健食品推销人员花言巧语的忽悠下,降低自己生活质量,用养老的血汗钱换来一堆花花绿绿的“垃圾产品”,最主要的是在别人的劝说下,他还执迷不悟,依然乐此不疲。对于这类深陷“保健泥淖”的老人,从他们空巢的孤独心理和健康养生的需求来看,我们除了同情、叹息外,不应有过多的苛责。但对于那些利用老年人这种心理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应该从法律上给予界定和规范。
  目前,保健食品推销形式多样,有夸大保健功能、虚假宣传的;有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药品疗效的;有通过免费体验推销器械的;有开展健康讲座送日用品引诱消费的;还有打着“义诊”旗号、搞“免费抽奖”诱导老人消费的……这些形式大都带有欺骗性质,若从法律来看,这些推销行为大都触犯了行政法律甚至刑事法律。鉴于保健食品属于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功能的产品,因此,亟待从立法上对保健食品推销行为给予界定,以便使其区别于普通的产品销售行为。这样将有利于确定不同形式下保健食品推销行为的监管归属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此外,保健食品推销诈骗案件频发,倒逼法律对保健食品推销行为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推销的对象往往是有一定收入的老年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显而易见,既损失钱财又没得到健康,甚至会危害健康。因为一旦老人发现上当受骗、无法挽回损失时,极易诱发各种潜在的病症,而销售者流动性很强,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钱款几乎不可能追回。许多情况下,保健食品推销员明知自己推销的产品是普通保健食品,没有治病疗效,但为了将产品推销出去,不惜用各种欺骗方法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从当前司法判例来看,这种行为大多是以诈骗罪定性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健食品推销行为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对各类社会关系起着最终的调整和最后的保障作用,更多的是起着补充作用。在发挥刑法机能前,如果其他法律能对保健食品推销行为给予规范,则应优先适用这些法律。像保健食品推销过程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就可依据《广告法》查处。
  根据“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机构改革后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保健食品推销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由于法律的与时俱进与更新完善,作为监管依据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因《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而失效,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这就使得实际监管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笔者建议,在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管法规,引导老年人正确消费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以各种形式实施的保健食品推销活动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例如,对以开展义诊、讲座等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应实施备案登记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保健食品质量,工商部门负责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及销售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消防安全及聚众集会治安等,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登记和审批。或者明确规定,为保健食品销售者提供场所的,不仅要向相关单位报备,还应对场所内所售保健食品承担连带责任。
  待法规制定完善时,这些措施在监管实践中已检验多时,届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做调整修改,一并纳入法规内容。这样,不仅解决了当前保健食品推销无法可依的问题,而且还可以促进立法内容的成熟,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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