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4-04-01 06:52:39 热度:614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5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80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行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情形,例如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比较原则、监管力度不足、法律责任过于笼统等。此次修订,在完善分类管理、适当减少事前许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相应分为一、二、三类。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产品注册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实行审批管理。同时放开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条例》加大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建立了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增设了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义务。
《条例》通过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健全了管理制度,充实了监管手段;同时,强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通过细化处罚、调整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秋彤)
2024-11-23
2024-11-22
2024-11-21
2024-11-19
2024-11-02
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