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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乱象亟待立法严管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3-05 00:36:33 热度:1016

□ 芦  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买健康”已经成为越来越强烈的消费需求,各式各样的保健食品也应运而生。但价格虚高、成分不明、虚假宣传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对于保健食品的选择,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暴利,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欺骗广大消费者。
  目前,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指出:“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但是,如何严格监管?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并没有出台,这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难度。
  由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对保健食品品种管理、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监管缺乏法律依据,这些都影响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对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同监管部门的处罚各异,大多数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规定处理,但该规定的罚款起点是5万元,往往难以执行到位;特别是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这一处罚额度明显偏高。
  若要追究当事人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但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目前很多不法分子的销售金额达不到这一标准,难以刑事立案,进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这就大大降低了此类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正因为如此,许多假冒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才肆无忌惮地存在,并不断变花样地扰乱正常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因此,治理保健食品市场乱象,需要立法先行。不仅要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法规条例,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而且还要制定与监管实际相符合的法律规范,确保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不法分子违法必究,不敢再犯。
  当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管理法律体系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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