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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普通食品假冒保健食品销售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11-26 13:40:11 热度:1019

□ 湖南省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雁峰分局  曾 霞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决定修订《食品安全法》。对此,笔者结合基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对餐厅等场所的内外环境作出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笔者认为,该条款只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场所的内外环境卫生和安全作出规定,并未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消费者就餐场所、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场所、员工更衣场所(大型以上餐饮服务提供者通常设置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间、员工更衣间)等的内外环境作出规定。而事实上后者的环境卫生安全与否同样与保障食品安全密不可分。因此建议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以上条款可推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大型以上餐饮店及不属于企业之列的学校幼儿园自办的食堂都可不必加强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也可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事实上,大型以上餐饮店因其规模大,提供服务的餐饮对象众多的特点,和学校幼儿园食堂因其集体供餐性质和学生幼儿体质较弱的特点,恰恰都需要加强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否则将造成很大的隐患。因此建议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应禁止普通食品假冒保健食品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未规定不得标示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实际监管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食品生产者钻法律漏洞,生产出食品呈胶囊或丸剂形状,同时在标签上标示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误导消费者把普通食品当作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高价购买,欺诈消费者。为了打击这种违法现象,建议修订《食品安全法》时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标示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四、没收无证经营户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实际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在实际监管中,无证经营户往往是小餐饮店、夫妻餐饮店,因基础设施差办不到《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法律意识差,或营利不佳、不愿缴税进而不办证。这些人处于社会底层,是弱势群体。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无证经营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饭菜、锅碗瓢盆、桌椅、冰柜以及食品原料等,将无异于让他们损失了大部分家当。在这个强制没收过程中很可能会引发激烈的争斗、纠纷,严重的将给社会增加更多不安定因素。但如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对无证经营户实施没收,执法人员就将面临渎职的风险。
  因此,建议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前增加“可以没收”两字,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增加灵活操作性。同时建议,应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对无证小餐饮户给予教育和一些政策上的帮扶,这样有利于逐渐消除小餐饮户无证经营现象。
  五、对食品特别是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更有利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处罚。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打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猖獗的现象,建议修订《食品安全法》时,针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制定操作性强的处罚条款。这样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有力的打击,而不必再移送工商行政部门依《广告法》处罚。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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