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9-26 12:33:18 热度:1058
本报北京讯 记者王晓冬报道 9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实行备案管理,委托期限为自备案之日起一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以下简称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产品质量安全,受托方应保证其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除辐照灭菌工艺外的从原料处理到产品全过程生产能力和条件。除原料前提取和辐照灭菌工艺外,受托方应连续完成所有工艺过程,委托方不得分段委托不同受托方生产。受托方不得将委托生产产品再次委托其他受托方生产。同时,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产品在同一期限内委托两家及以上企业生产。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不得将同一产品同时委托生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实际生产监管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必要时,委托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委托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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