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健时报 时间:2013-08-17 10:38:04 热度:945
——哈尔滨啤酒不合格产品系列报道之三
保健时报记者 魏少勋
编者按:本报于2013年1月31日和2013年6月6日,分别对哈尔滨啤酒不合格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进行了两次跟踪报道。一桩食品安全公益维权案件,历时五年没有终结。历经周折后,2013年7月31日,本案在香坊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次审理有何最新进展?本案的重重迷雾被拨开了吗?请看记者的跟踪报道。
案情回顾 艰难维权之路
本案的受害人(原告)赵刚、唐维君二人,2009年3月饮用不合格哈尔滨啤酒,听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2009 年5月5日,“由黑龙江省呼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送检,由黑龙江省塔河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并作出了《检验报告》”。结果是:“哈尔滨啤酒质量不合格”。
赵刚、唐维君二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被告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寄交了《举报材料》,申请依法吊销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随后二原告赵刚、唐维君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该院在超过法定期限的2012 年4月26日,作出(2012)香行初字3号《行政裁定书》。
该院认为:“在黑龙江省境内获得啤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没有名称为‘哈尔滨啤酒集团’的企业”。裁定:“驳回赵刚、唐维君的起诉”。
赵刚、唐维君不服并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为错案)”。裁定:“撤销(2012)香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重审 不合格啤酒谁生产
2013年7月31日上午9点,香坊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晓晶庭长问:“百威英博啤酒投资公司是在哪里注册的公司”?该公司的代理人吕奕说:“是外国的非法定注册公司”。李晓晶庭长很是诧异地说:“非法定注册公司,怎么可以经营啤酒生意呢?”
为了查清事实,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发现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都是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以哈尔滨啤酒为核心品牌的年产能达190万千升的大型啤酒集团。
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变更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其下有哈尔滨啤酒(海伦)有限公司(海伦分厂)。
哈尔滨啤酒生产与销售相分离,出现质量问题之后,消费者很难找准责任人。哈尔滨啤酒的商标所有权、商标使用权、原料配方专利、生产工艺技术流程专利等,都归属于外资公司——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实归其核心企业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庭审中海伦分厂承认:“其与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哈尔滨啤酒的商标使用权”。
如果没有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授权与许可,海伦分厂则无权生产以哈尔滨啤酒为品牌的啤酒,更无权在市场上销售哈尔滨啤酒。
生产不合格的哈尔滨啤酒,是由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商标、专利、配方、工艺流程等经营资源;由海伦分厂负责生产加工。哈尔滨啤酒不合格的责任,应该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
经查:“ 哈啤集团没有在黑龙江省商务厅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但庭审中海伦分厂承认:“其与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 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现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哈尔滨啤酒的商标使用权”。
维权现状 被伤害者讨不到说法
历经几年的公益维权行政诉讼,关于哈尔滨啤酒里的黑色异物究竟是什么成分?是不是可食用物质?是否有毒?被告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至今也没检测出结果。
被告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全体第三人当庭曾多次说:“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或称百威英博啤酒集团没有《生产许可证》。”这明显属于异地跨区经营的违法行为。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异地跨区经营的非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被告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呼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送检的《检验报告》,及哈尔滨啤酒质量不合格的事实和程序,均当庭表示认可并无异议。那么被告为什么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呢?不知道这是不是不作为?难道还要在消费者的监督下才能有作为吗?
此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行政诉讼历时竟达五年之久,生产不合格啤酒的企业没有向受伤害的消费者给出任何合理的说法。一个偌大的啤酒企业,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不理不睬,采取如此漠然的态度,不能让不合格产品在伤害消费者身体的同时,又伤害了消费者的心。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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