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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能否借鉴烟盒警示语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8-08 20:53:46 热度:801

  话题回放
    如今,不论广播电视,还是报纸网络,保健食品广告铺天盖地,减肥、降糖、增高、提智、补钙、抗癌等等,保健食品几乎无所不能,“包治百病”的宣传攻势很容易让人心动,该去医院找医生开药治疗的慢性病或者疑难杂症患者也被虚假广告忽悠长期吃保健食品。为此,有人建议借鉴香烟盒标示“吸烟有害健康”的做法,修订《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要求保健食品标识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或“不能治病”等警示语,使广大消费者能直接从保健食品的标签上获知保健食品不能治病的基本常识。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可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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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
  从立法技术来说可行
  法律是群众的圣经。当某一社会现象严重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时,法律应该发挥其特有功效,即要以法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目前,保健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群众意见较大,投诉日益增多,此时从社会需求层面来讲,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进行规范,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警示语并无较高的技术含量,不会增加立法难度,完全可以在修订相关法规时作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能治病’”的规定。
  这样规定对保健食品企业的影响是:成本方面,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仅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几个字,并不会增加多少;研发方面,此举必将促使生产企业转变理念,将更多精力用在提高保健食品质量上。对监管部门的影响是:标明警示语可以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生产、规范经营,违法行为必将大大减少,监管部门就会将更多精力用在保健食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上,从而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可见,积极意义明显。
  江苏省响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孙中宝

  观点二
  有必要且必须显著标示
  为根治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乱象,要求所有保健食品在外包装醒目位置标示“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非常必要。其实,我国相关部门早已要求保健食品在说明书中标示“不能代替药物”,只是绝大多数生产商将此警示语印在说明书的中间,而且一般字体都很小,导致消费者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少数生产商甚至可能将“不能代替药物”字样故意用更小的字体印在人们容易忽视的角落,有的干脆不予标示。
  既然我国早有保健食品标示“不能代替药物”的要求,因此要求保健食品在外包装醒目位置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之类的警示语,从修订来说法规具有可行性,只不过进一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商将故意遮掩的警示语转为清晰明示而已,这是产品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保健食品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警示语,也应像香烟盒上的警示语一样,标示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最好是标注在正面产品名称的正下方(用较大号字体)和内附说明书的第一条,而不能故意遮掩。
  诚然,保健食品清晰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的警示语,会对保健食品的销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保健食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市场经济都是大浪淘沙,只有优质的保健食品才能够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这就需要保健食品生产商将精力放在优质产品的开发上,而不是变换形式的虚假宣传。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小毛  袁玉瑛

  观点三
  借鉴的意义形式大于内容
  只要《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修订符合法律程序,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应该是可行的,只是这一举措对规范保健食品的宣传管理,阻止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实际效果,值得考究。
  首先是法律约束效力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处于下位法地位,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的情形下,不宜出台《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另外,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独自设立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中,也没有包括“警示语”的内容;且在第九项其他事项中,只授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没有授权给部门规章。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即使出台了规定,也只能是一个义务性要求,对不执行者缺乏强制措施,如何保证该规定的执行,值得探究。
  其次,从香烟盒标示“吸烟有害健康”的实际效果来看,效果未必最佳。“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印在香烟盒上,究竟阻止多少人吸烟或减少了多少吸烟行为,结果有目共睹。其实,通过多年的宣传,保健食品不能治病的道理许多人是知晓的,保健食品当前乱象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为了利益,有意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淆,从包装形式、作用宣传到营销方式都向药品“靠拢”,企图以“假”乱真销售牟利。而这恐怕不是简单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或“不能治病”等警示语就能解决的。
  另外,即使出台这一规定,要保证有效执行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相比烟草行业,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和品种要多得多,而且规格和包装形式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在展示版上标示也是一个问题。从理论上讲是可以通过详尽的规定和严格监管来实现,但有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确保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值得探究。
  四川省夹江县卫生局  王锡宏

  观点四
  可行但效果未必明显
  笔者以为,在保健食品标识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或“不能治病”等警示语的做法是可行的,但实施后所起到的效果并不一定明显,因为仅靠一个警示语并不能根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也很难改变公众对保健食品的认识误区。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主要是监管职能的交叉重叠。保健食品广告的各个环节由不同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监测,涉及违法宣传的移交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是查处的效果如何,药品监管部门不得而知。也就是说这两个部门在广告监管方面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一旦出现问题,难免相互推诿扯皮。此外,像通过租赁场所举办健康讲座向消费者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该由哪些部门来管?许多老年人聚集到一块儿,一旦发生事故谁来为此担责?这些问题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对于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治理,必须解决监管职能交叉这一根本问题。
  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分局  韩学辉

  观点五
  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目前,香烟盒上都标示着“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然而2012年我国卷烟产销量仍然高达4950万箱,看来这一警示语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对于保健食品借鉴烟盒标示警示语的方法笔者不抱乐观态度。实际上,现在市场上的正规保健食品包装标识中大多都有类似的警示语,基本上都是在说明书上有一句“本品不能代替药品”,当然将警示语从说明书移到外包装上效果会好一些,但不可能使消费者彻底远离广告欺诈。原因就在于保健食品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忽悠的消费者未必会相信这一警示语。《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但在实践中广告商照样变花样地做着虚假宣传,如“我们的产品不是药品,不治能病,但药品都有毒副作用,我们的产品都是绿色高科技,无副作用,针对性调节身体免疫系统,用着健康放心。”
  可见,希望靠一句警示语解决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是不可能的,要想避免消费者受到欺诈侵害,除了添加警示语等治标手段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治本的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道什么是保健食品,什么是虚假广告,如何分辨保健食品和虚假广告。二是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严惩通过虚假广告销售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切实增加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虚假广告人人喊打的监管局面;三是完善法规制度,严惩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媒体。
  江苏省东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权

  观点六
  可行但需明确具体罚则
  从保健食品定义可以看出,保健食品对特定人群有保健作用,但此种产品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研发使用的。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笔者认为,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应从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行业自律、消费者自觉抵制等方面入手,而借鉴香烟盒标示“吸烟有害健康”的做法,在保健食品外包装标明“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等警示语,既能使广大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特性、功能产生正确认识,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可以参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规定,对《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进行修订时,明确在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上必须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其面积不得小于包装可见部位面积的1/3。也可以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上增加此项内容。同时,应明确具体罚则,即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行处罚。
  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分局  王琦霞

  观点七
  警示语内容需进一步明确
    烟盒上印制“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语的做法源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从各国实施情况看,此举无疑是值得肯定的。针对当前我国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漫天飞、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香烟警示语的做法,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保健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不能替代药物治疗”、“不能治病”、“延误治疗是对生命最大的漠视”等警示语法律化,同时进一步对警示语内容的构成、印制位置和占据面积进行详细规定。此种做法一旦实施,必将对保健食品企业竞争正当化、产品质量化,消费者生命权和健康权保护机制化、常态化,监管部门监管法治化产生深远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伟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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