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网 时间:2013-08-07 10:28:23 热度:860
近日,深圳市卫人委正式将《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报送给广东省卫生厅。这个实施细则若获批,深圳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医师无须原单位同意,便可在深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早在2009年9月,原卫生部曾专门发文要求试点医生多点执业,可3年过去了,这项被认为是破除公立医院垄断、调动医生积极性、实现医疗服务公道定价的关键举措却普遍遇冷。从表面上看,原因是多方面的,可实际上,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够健全才是根本原因。
现行法律未赋予医师多点执业合法权利
我国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取消医生的执业地点和人才流动限制,获得实惠的肯定是患者。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医生收入,更能让小医院共享大医院的医疗资源,可谓“三赢”。因此,卫生部门逐步试点打开医生多点执业合法的大门,是医疗事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解放医疗人才资源,进而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有益尝试。
但现实是,当前我国医生多点执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一方面,医生多点执业身份的合法性存疑。《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及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就明确规定了只有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合法的执业医师,同时还指出了在执业中应该按许可的地点、类型、范围进行。而且医生私自在院外行医的行为,是被明文禁止的,属非法行医。尽管《医师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是与此相配套的相关政策并未出台。医生若提出多点执业申请,而主管部门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据,实际操作上缺乏法律支持。
另一方面,法律未对医生多点执业进行界定。医生如果要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事项,必须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尽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了一些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如经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义诊、学术交流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等,但是很难把多点执业归类到其中。
此外,外出会诊制度尚不能规范多点执业。原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将外出会诊定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与擅自在会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是有差异的,也就是说,如果医生擅自在异地执业应该是违法的。
多点执业产生医疗纠纷责任难认定
多点执业带来的医疗责任风险也是医生们担心的焦点。不可否认,由于医生的精力、时间有限,在多个不同的医疗机构执业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会增大,医疗纠纷发生的几率就会增大。而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多点执业中医生与多家医疗机构的关系进行规范,假如受邀医疗机构委派医生外出会诊发生了医疗纠纷,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及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但具体如何实施及相关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相关的规定。由于受邀请医生和邀请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认定非常模糊,邀请医疗机构有可能为了规避责任,将责任全部归因于受邀请的医生,使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这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患者、医生、医疗机构三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势必导致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加大。
修改《执业医师法》已成当务之急
医疗卫生行业毕竟是一个特殊行业,医生多点执业不能是“无限度”的,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
首先,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必须加以完善。尽快修改《执业医师法》制订相应的许可制度,为医师人才流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从而使医师多点执业有法可依,保护患者、医院、医师的合法权益,让优质资源的供给效率最大化;同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医生多点执业的医疗行为。
其次,改革医疗单位的人事制度。我国医生的身份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这是自由流动最大的障碍。只有让医生逐渐由“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才能使多点执业政策落到实处。应根据人社部即将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步制定和完善贯穿于人员“进、管、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赋予医生更多的自由度和独立性。同时,出台配套细则措施,对医生多点执业的责任、权利、薪酬分配、风险、医疗责任分担等关键点作出规定。
此外,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推行多点执业殊为必要。
医生并非不愿意多点执业。多点执业既可以缓解老百姓看病难,又能使自身价值最大化,何乐而不为呢?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多措并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才能让医生多点执业从“纸上”落到“地上”。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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