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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共议中医药发展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2-03-08 09:47:40 热度:889

    在今年的两会上,中医界的代表委员积极为中医药事业建言献策,提案内容涉及中医药发展的方方面面。他们发出了哪些声音?请看——
  加快中医药立法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茂东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律,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律。一些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对各国传统医药进行研发,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在国际上形成竞争优势和医药文化的强势。在这种情形下,立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医药行业的文化软实力和中华医药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就显得尤为紧迫。
  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学的根基和灵魂,是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中医药行业凝聚力量、振奋精神、彰显形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引领中医药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看,中医药文化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制定中医药法,以法律形式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宗旨、目标、原则以及中医药行业的核心价值体系、职业道德等内容加以确定和规范,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发展。
  历史上,中医药不仅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对人类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早在2000年前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医学专著《内经》,它总结了以前的医学成就和治疗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医学理论。在1700多年前,我国医生就使用麻沸散进行全身麻醉,施行剖腹等外科手术。在药物学方面,从世传神农尝百草,到16世纪中叶,李时珍就写成了举世闻名的《本草纲目》。
  中医针灸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黄帝内经》和《本草纲目》都入选了世界记忆名录,先后被翻译成拉丁、朝鲜、日本、俄、英、法等7种文字,广泛地流传国外,这些都对世界其他民族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医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汲取中华文化营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医药文化,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及我国人民的保健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制定中医药法,必将促进和保障中华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推动中华儿女的文化自觉、文化自强和文化自信,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当今世界,中医药以其特有的医疗理论和文化理念担负着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维护人类健康的重大使命。加快制定中医药法,保护好祖国传统医药,发展好中医药事业,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也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促进,更是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积极贡献。
  降低中药产品销项税税率
  全国人大代表  孙耀志
  近年来物价指数持续高企,企业生产原料、包装辅料、能源动力、人员成本持续攀升,特别是中药生产企业所用中药材价格涨幅更大,部分中药材价格涨幅高达10倍。中药生产企业目前综合成本是2000年的1~1.5倍。各行业产品价格随着成本上涨而上调,但中药产品与民生息息相关,由国家物价部门定价,企业不能因成本上升而上调产品价格。自2000年以来,中药产品基本没有上调价格,大部分产品价格甚至多次下调,中药生产企业利润大幅下滑,一半中药企业处于亏损或停产状态。按现在国家施行的税收政策,中药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中药材是农产品,按照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而中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成药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中药生产企业增值税高出其他行业生产企业4%,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中药生产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企业盈利能力不足,必然导致企业创新能力衰减和不可持续性,这与国家通过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振兴的规划相悖。
  因此调减中药生产企业产品销项税率,还利于民,还利于企业,推动民族中医药事业发展刻不容缓。
  建议一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成药销项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建议二  中药生产属农产品加工范畴,应按照国家惠农政策给予价格补贴、能源补贴及土地占用、所得税等税费的减免。
  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扶持
  全国政协委员  于文明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中医药曾经作为主要医疗卫生要素支撑了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和医学科技的发展,医学模式不断改变,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致使过分追求经济效益,中医药被严重边缘化,无法在农村的健康保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问题一  农村中医药服务基础条件薄弱。现有的县级中医院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靠地方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和自筹资金建立的,普遍规模小、底子薄、条件差,乡、村两级中医药更是基础薄弱、步履维艰。由于对中医药的不正确认识,仍有不少人认为中医药只能解决一些慢性疾病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没有得到认真贯彻,中西医差距越来越大;随意撤销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和中西医结合科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县乡村卫生网络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的地位,县级医疗机构中中医院发展明显滞后于综合医院。
  问题二  农村中医药服务的提供令人担忧。据统计,行医方式以中医为主的村卫生室,其业务收入占全国村卫生室总收入的2.37%,其诊疗人次数占全国村卫生室诊疗人次数的2.75%。由于中医药收费过低,致使不少县、乡、村卫生机构重西轻中,中医药人员开西药的现象比较普遍,百姓得不到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
  问题三  农村中医药人才匮乏。农村中医药人员多数学历偏低,在总体卫生技术人员中的比例偏低。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学历结构与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相去甚远。现在大中专毕业生怕农村条件差、待遇低,根本不愿意下农村,造成农村中医药人员严重不足。
  问题四  农村中医药服务投入不足。各级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中医专项经费、中医药事业的总体投入严重不足,一些乡镇卫生院得到的政府投入仅能勉强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问题,而在职职工的工资几乎全部为市场化服务所得,卫生机构多“自负盈亏”,医院只能勉强养活职工,没有资金再发展事业。
  问题五  部分地区农村中医药服务特色优势逐步淡化。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590467个村卫生室中,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为57.47%;被调查的37106个乡镇卫生院中,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为66.47%。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人口对中医药的需求。青海省曾做过一次农牧民就医选择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该省东部农业区,有50%~60%的农民群众看病选择中医药;在西部牧业区,有70%~80%的牧民看病选择藏蒙医药。
  建议一  加大对农村中医药政策的扶持力度,对县乡村中医药服务体系网络加大投入,建立能提供基本中医药服务的制度机制。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有一技之长或家传经验的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草药,防治常见或疑难疾病;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增加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资金投入。
  建议二  加强对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力度,针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低学历的中医药人员,实施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通过师带徒的方式,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建立人才流向基层和留在基层的用人制度,引导高层次、高水平中医药人才流向农村、留在基层。
  建议三  政府要提升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责任认识,承担应有的责任,对农村卫生体制进行改革。探索建立加大中医药投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政策。另外,可借鉴参照民办教师转制的成功经验,整合农村基层卫生资源,将村级医疗机构列入国家正式医疗卫生编制,按规划设置所、室,按辖区人口数划拨卫生经费,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及医务(中医药)人员,将乡医队伍考试合格者转为国家正式卫生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工龄档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切实解决基层中医药人员短缺问题。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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