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之窗
曝光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冒充学术研究机构 药品是否造假?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时间:2013-07-13 22:21:03 热度:647

    人民网上海7月12日电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闵行区七宝镇一家叫“神雀堂”店,购买了几盒“花青素破壁灵芝孢子粉”。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但是在服用该产品后发生呕吐、拉肚子并伴有低热等不良反应,停止服用后就逐渐好转。因此怀疑这款产品有问题,并向媒体和有关部门举报该产品。

冒用学术机构名义

    我们看到,消费者买到的这款产品包装显示商标为“神雀堂牌花青素灵芝破壁孢子粉”,上海国友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交大农学院天然健康食品研究所出品,上海国友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七宝分公司总经销;卫生许可证号:沪闵食证字(2005)第020369号,生产单位:大别山基地。

该产品添加的“花青素”也不知是何物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提到: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竟然有两个不同生产许可号码

    记者与食品行业人士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该店还出售“神雀堂牌灵芝破壁孢子粉”,食品卫生文号苏卫食证字(2007)第320981-010158号,生产许可证(QS320914020033),由上海农业科学院与上海国友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出品,没有生产单位。通过网上查证该生产许可证号是假冒的;进一步通过联系相关单位证实,上海交通大学农学院天然健康食品研究所及上海农业科学院,和上海国友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作与关系。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问题,上述行为可以说是公然冒用学术研究机构名义制假售假。《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提到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严打处罚详细说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30万元罚款。消费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查实相关情况之后,进行相应的处理。(李炯明)

(责任编辑:秋彤)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0 条评论
最新新闻

殷大奎

于智敏

于福年

俞梦孙

张维波

杨 泽

于树玉

万承奎

陶国枢

产业园地
网站介绍 | 加盟合作 | 免责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Copyriht 2011 by www.jkchin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健康之窗网站版权所有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支持协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
投稿邮箱:zgjkzc@sina.com QQ:49297462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京ICP备090470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