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食品报 时间:2013-07-10 19:52:06 热度:925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发布了蔗糖来源的低聚果糖作为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要求:“以蔗糖为原料,用来源于米曲霉的β-果糖基转移酶水解后,经色谱分离提纯,干燥制得。”公告的技术指标中,低聚果糖含量(以干基计)大于等于95.0%。
公告发布以后,在食品界引发了不同声音:欣喜者有之——蔗糖来源的低聚果糖作为营养强化剂应用终于有了正式的法规依据;误解者有之——参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低聚果糖只能在个别类别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中使用,其他类别的食品都不能添加低聚果糖了。
仅从该公告中,确实看不出对低聚果糖应用的一个全面说明。其实,低聚果糖发展到今天,是经历了诸多法规洗礼的,理清低聚果糖法规脉络,就会更好地理解第6号公告。
我国最早关于低聚果糖的法规为1990年国家轻工业部的行业标准《功能性低聚糖通用技术规则》,该标准在定义中说明:功能性低聚糖具有糖类的特性,可直接作为食品配料。7年后,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实施,低聚果糖又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用于保健食品中。2006年,卫生部批准低聚果糖作为新资源食品。随着低聚果糖研究的深入和应用的扩大,到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低聚果糖国家标准(GB/T23528-2009),在定义中明确——低聚果糖属于食品配料,正式取代了低聚果糖作为新资源食品这一身份。所以说,低聚果糖仅能作为营养强化剂显然是非常片面的。
低聚果糖是由蔗糖或菊苣、菊芋为原料生产的。作为一种混合物,除功效成分低聚果糖本身外,也含有蔗糖、葡萄糖、果糖这些非功效成分。低聚果糖要想作为营养强化剂应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在纯度上就必须达到更高的要求,普通低聚果糖(符合GB/T23528)中的大多数型号是不符合纯度要求的。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儿医用特殊目的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要求婴儿配方食品里不得添加蔗糖或果糖(除非特殊需要),以免危害果糖不耐症的婴儿。2006年9月,卫生部办公厅给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低聚果糖作为新资源食品,可以用于除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中。美国FDA2007年6月1日《关于低聚果糖的公认安全公告》(GRAS Notice No. GRN 000044)中,也提出低聚果糖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0765-2010)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同样声明“不得添加果糖”。低聚果糖作为营养强化剂应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中的果糖含量必须严格限制,以保证尽量少的带入果糖。卫生部2009年公告的菊苣来源的低聚果糖,要求低聚果糖含量大于等于93.2%,而2012年公告的蔗糖来源的低聚果糖,要求低聚果糖含量大于等于95%,这也是低聚果糖国标各种型号中含量最高的一款。所以说,一般的低聚果糖是不能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的,否则,不仅是违反了公告的规定,而且会给婴幼儿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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