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健康之窗 时间:2013-07-04 07:16:23 热度:1613
1987年国家卫生部发布《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后,各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审批中药保健药品。“药健字”产品面市。中药保健药品开始规范化管理,明确中药保健药品不得加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剧药品。一般不使用被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濒危动、植物药材和以进口为主的原料。所用的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药用要求和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实施,“食健字”诞生,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称为“保健食品”,需经卫生部审批,其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至此,保健食品有了合法的定义,明确了保健食品同药品的区别,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2000年开始,保健品进行3年的整顿工作,取消了“药健字”,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解决国内部分保健药品存在夸大功效宣传、添加不良成分、过于强调治疗功能、诱导消费者等问题,把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界限划清,便于有效监管。
2003年,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启动了保健食品受理审批工作。“国食健字”保健食品诞生。
2004年1月1日起,“药健字”退出保健食品行业,不得再在市场销售。但是“药健字”兼具药品和保健品的概念也一直扎根于消费者的理解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着保健食品的宣传,为夸大宣传找到了借口。
我国保健食品从“药食同源”到今天的功能保健,大体都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一代保健食品
为初级保健食品,仅根据食物中的营养成分或强化的营养素来推知该类食品的功能,未经严格的实验证明或严格的科学论证。主要以传统的“药食同源”为理论基础,这代保健食品包括各类强化食品及滋补食品,如鳖精、蜂产品、乌骨鸡、螺旋藻等。
第二阶段:第二代保健食品
这代食品须经过动物或人体实验,证明其具有某种生理调节功能。第二代的保健食品比第一代保健食品有了较大的进步,其特定的功能有了科学的实验基础。我国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中大部分属于这一代产品。如三株口服液、脑黄金、脑白金、太太口服液等。
第三阶段:第三代保健食品
不仅其特定生理调节功能需经动物或人体实验,证明其明确可靠,而且还需确知有该项功能的功效成分的化学结构及其含量。第三代保健食品具有功效成分明确,含量可以测定,作用机理清楚,研究资料充实,临床效果肯定等特点。如鱼油、多糖、大豆异黄酮、辅酶Q10等。
(子 然)
(责任编辑:秋彤)
2025-01-12
2025-01-06
2024-12-30
2024-12-12
2024-11-30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