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6-26 14:13:15 热度:607
□ 尹 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令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两处对涉及保健食品的犯罪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这种形势下,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有法管,有法罚”
首先,要走出两个“误区”。一是“无法管”的误区。客观上讲,《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有明确的保健食品相关法条,《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仍未出台,确实给保健食品生产监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不是就不能监管呢?实际上,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种,完全可以参照食品法条,同时目前有《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国标、规章,对保健食品生产监管起到了很好的规范补充,关键是怎样将其在监管中督促落实下去。
二是“没法罚”的误区。处罚的目的是更好地规范,笔者认为,现阶段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应更多地以宣传、教育、引导为原则,让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知道什么是规范、怎么规范、不规范的后果,变被动规范为主动规范,一味地处罚反而会造成更多的对立。尤其是在保健食品生产中涉及违法添加的,更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还要明确的是,此次《司法解释》对包括保健食品监管在内的食品监管渎职等提出从重从严处理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保健食品监管没有因为法律法规的滞后而对监管人员有免责条款。
强化“协同”和“共享”
一是强化行政监管与技术监督的“协同”。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如果只以行政监管为主,就好比一条腿走路,因此,技术监督的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快筛方法在检测保健食品生产非法添加特征性化学物质上具有很高的“靶向率”,如西布曲明、酚酞的快速筛查灵敏度和特异度都已达到90%以上。开展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的协同执法,可以高效、高靶向地为确定保健食品生产打假重点提供科学依据,还能进一步优化保健食品监管的行政资源。
二是强化信息资源的共享。当前,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高效手段,虽然安徽等地区已经在保健食品生产中启用信息化监管,但由于各省风险监测的问题产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均没有取得资源共享,无法与全国的保健食品监管形成联片态势,所以信息化管理高效、快捷、共享的特点没有发挥出来。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在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自上而下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资源共享,取代目前各省“上下穿插”的协查函。
监管与科技进步同步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数字化革命全面开启,我国正经历着以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的经济转型,它的主要特征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反观保健食品生产,国内生产的绝大部分保健食品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不高,处于高能耗、低附加值的产业链的末端,与日趋活跃的食品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以安徽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例,目前所生产的60多种保健食品,在提取工艺上均为水提或醇提为主的耗能较高模式,膜分离、SCFE(超临界萃取)、分子蒸馏等较为先进的工艺都没有使用。在功能上,功效成分较为粗糙,处于保健食品第二代(初级产品),与欧美市场上现在流行的工艺先进、提取纯度更高、功效更加明确、易于吸收的第三代功能食品还有差距;在品牌上没有全国知名的保健食品品牌,更谈不上出口。这种现象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作为监管部门,应及时转变角色,在服务中发展,在规范中监管。一方面要积极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服务保健食品生产高科技的转化,不断帮助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别是要抓紧开启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变更审批,不要人为造成注册工艺与生产工艺脱节的实际矛盾;另一方面也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促进企业在市场中大浪淘沙,不要一味只追求增长速度、规模的粗放式的增长模式。只有促进企业的生产转型、调整、淘汰,保健食品产业才能有柳暗花明的转机,保健食品市场才能在规范中走向成熟。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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