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健康之窗 时间:2013-06-14 14:03:38 热度:1033
就保健行业来讲,不仅中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其他国家也历史的洪流里慢慢考量,找出对自己国家来讲最为有利的制度。美国共所周知的超级大国,也同样如此。据了解,美国自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D&C)》后,陆续又颁行了《美国营养标签和教育法》(1990年)、《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案》(1994年)、《食品和药品现代化法案》(1997年)、《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2011年)等相关系列法规,这些法规都以备案制+企业责任+原料监管+市场监管的综合管理模式进行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另外,从世界范围考察,除美国外,欧盟,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大都体现并规范了这种管理模式。
细细探索,这些法规对膳食补充剂监管的基本规定是:FDA对膳食补充剂实施监管,企业对产品安全和标签声称负责;产品上市前备案。监管的具体要求是:FDA不对成品审批或备案,但是要求新成分安全,并且要在上市前75天向FDA备案;产品如果有功能声称,需在产品上市30天内将标签向FDA备案;原料使用和按照新GMP生产,但是FDA随时可以进行全程调查。
纵览美国,欧盟,乃至台湾的保健食品市场,无疑这些政策制度的实施是颇有成效的。而反观中国的保健食品市场,仅仅用“乱”字来形容是很难的。究其原因,深想也是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所造成的。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关人士,实应深思,中国保健食品监管审批制度的不足之处。涉及到备案制的改革,归纳总结后,借鉴发达国家一些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现阶段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状况和监管的基础,按照“科技支撑、控制风险、分类管理、择机实施”的原则,在完成顶层设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对自身不足之处进行深层革新,以使中国的保健食品监管制度,由层层审批纷繁复杂,向公开透明,简洁易实施过渡。在改革遇到挫折时,只须深刻牢记审评审批+备案的综合管理体制是改革的大方向。只有标明方向,才不会在改革的大道上迷失方向,才能真正有利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加有大师营销交流中心QQ空间)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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