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之窗
健康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健康新闻
进口食品掺有毒有害原料 相关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中广网 时间:2013-05-05 16:23:39 热度:895

  中广网北京5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昨天开始实施,公众关注度非常高。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国外食品品牌认知度日益提高,当前进口食品渠道多样,消费群体广泛,但质量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司法机关表示,进口食品涉嫌犯罪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司法解释没有对进口食品单独进行说明,但依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进口食品如果出现涉嫌犯罪的各类情形,将同样进行惩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陶炜今天在接受采访时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陶炜: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和保护管辖的法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同样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进口食品或进口食品添加剂,及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进口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掺入有毒有害原料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进出口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对食品检验检疫、预包装等做了限制性规定,进口商、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要向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注册。而对于那些虽然是境外品牌,但实际生产者在境内的进口食品,司法追究并没有太多障碍,只是对生产、销售环节全在境外的,要克服取证困难。
  陶炜:特别是一些进口食品,它的生产基地已经迁至到我国境内生产,这些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的,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要受到法律追究。目前看,生产销售环节都在国外的,取证会有困难,但是如果司法人员能取得证据,将与国内一视同仁。

(责任编辑:秋彤)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0 条评论
最新新闻

殷大奎

于智敏

于福年

俞梦孙

张维波

杨 泽

于树玉

万承奎

陶国枢

产业园地
网站介绍 | 加盟合作 | 免责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Copyriht 2011 by www.jkchin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健康之窗网站版权所有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支持协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银发经济办公室
投稿邮箱:zgjkzc@sina.com QQ:49297462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京ICP备09047049号-1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