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2-19 13:30:26 热度:1095
本报讯 近日,为加强药械广告的监督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结果,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在该省部分媒体发布的9种违法药械广告产品品种实施禁售措施。
这些违法广告存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存在“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或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情形。被禁售的产品包括:“喘嗽宁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抗骨质增生丸”,标示生产企业为“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降压平片”,标示生产企业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根痛平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内蒙古惠丰药业有限公司”;“舒筋健腰丸”,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藤黄健骨丸”与“驱风通络药酒”,标示生产企业均为“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久痛康膜”,标示生产企业为“安徽众康药械有限公司”;“远红外关节痛消贴”,标示生产企业为“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局暂停上述药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药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湖北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药品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天;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发布更正启事,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将进一步抽验上述药品。
(鄂讯)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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