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2012-08-15 23:02:37 热度:856
【事件回放】
今年5月22日,广东媒体通报了一则消息,称佛山高明区杨和镇某大型调味公司购760吨致癌工业盐水造上万箱酱油,至少65箱“草菇老抽”流入市场。
“某大型调味公司”、“高明区杨和镇”等词汇将媒体和公众的目光迅速聚焦到在高明设厂的海天公司。
5月23日,当地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辟谣,称涉案公司为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海天公司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澄清。
由于威极公司的名称与海天公司的酱油品牌“威极”同名,公众还是对海天公司产生了极大质疑。之后,有媒体又爆料,称威极公司员工承认两者存在关联关系,事件更加扑朔迷离。
6月6日,海天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00万,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酱油门”事件正式走入司法程序。
“酱油门”事件又有新进展。昨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威极”)案在佛山市中院第24庭开庭审理。原告海天要求被告威极停止侵权、登报道歉、索赔1000万元损失费。
由于本案原告海天公司是国内知名食品企业,案件又缘起食品质量安全,所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开庭之前,佛山中级法院即公布了有关开庭信息和该案的微博直播预告。
该案被安排在该院最大的数字化法庭审理,佛山中院还增开了视频同步直播室,现场还有七八名法官参与对案件庭审进行微博等现场直播。
庭审中,原告海天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2月取得了“威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05年3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告公司于1998年登记成立,在企业名称中以“威极”为字号。被告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匾、铭牌上,也故意重点突出了企业名称中“威极”字号,并在其网站上直接将原告的基本介绍和产品图片作为其自身的介绍和经营产品对外宣传展示。被告通过上述种种侵权行为误导社会公众,导致公众对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误以为原被告之间有某种特定关系。
尤其是“酱油门”事件发生后,被告的员工在媒体调查时,直接承认“与海天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行为,进一步误导公众,使两公司产品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威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答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合法注册,字号“威极”虽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威极”相同,但被告既没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威极”商标,也没有将企业字号“威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认为,其公司注册成立时,原告公司的“威极”商标和产品市场认知度还较低,被告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威极”不构成傍“名牌”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双方企业的负责人均未到庭。后据了解,被告威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被刑拘。整个庭审过程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六大争议焦点
昨日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威极是否对海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6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 “威极”是否“傍名牌”“搭便车”?
海天:其公司1988年就已发展成为大型企业,而被告1999年才登记成立,作为行内企业不可能不了解原告的行业龙头地位,不可能不注意到原告的“威极”酱油在佛山地区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极”字号,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以最少的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使被告获得最大的市场认同,轻松分享原告艰辛开拓的市场,获取不当利益,这种“搭便车”、“傍大牌”行为,显然构成不当竞争。
威极:其公司1998年在佛山高明区办厂的时候,原告的场址还在佛山禅城区,原告是后来才到高明区被告工厂附近开厂的,而且当时其“威极”商标并非著名商标,“威极”产品并没有市场知名度,市场占用率及市场认知度也很低,“威极”产品并非“知名商品”。事实上,如果不是本次“酱油门”事件,普通市民公众也只知有“海天”而不知道有“威极”。另外其自开办至今一直使用“威极”的企业字号,没有任何客户或公众将答辩人的产品混淆为原告的产品,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购买者将其产品误认为系原告产品的情况。因此,其注册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威极”不构成所谓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
焦点二 “威极”商标是否被突出使用?
海天:其公司于1994年2月28日取得“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1999年7月后才登记成立,此时,其公司对“威极”品牌已经使用了5年半;被告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匾、铭牌上,故意重点突出了企业名称中“威极”字号,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属于“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威极:其公司的商品一直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威顶”及“巨浪”,从未使用过原告的注册商标“威极”,而对公司铭牌和指示牌中“威极”两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相同,符合企业名称使用规范,不构成突出使用,不构成侵权。在自己工厂的围墙上设置了两个牌匾及企业厂牌上有突出厂名“威极”的情况,是用于指路及便于客户辨识答辩人厂名使用的。而且在指路用的牌匾上突出企业字号与商标侵权中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焦点三 威极网站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海天: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制作的网站“GMGDWSD6262988”上的文字和产品图片利用了海天的产品和介绍,但公司的名称与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资料信息皆为威极公司,因此造成了两者的混淆,是虚假宣传,构成了侵权。
威极: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的内容与海天和威极都没有关系。威极对该网站也不知情,威极还因为该网站上的信息造成对威极的侵权而采取了相关的维权行为,并对北京公司出具律师函,北京公司的回复称该网站只是内部演示文本,被告也从没在宣传中使用该网站。此外,威极的网站是委托佛山公司创设的,网址为:http://gmwjdwsp.6262988.com,并非原告所说的网站。
焦点四 海天“受伤”与威极有无必然关系?
海天:社会公众在误会海天与威极关系的情况下,“酱油门”丑闻事件的发生使公众以为是海天使用了工业盐水生产,威极的行为拖累了海天的形象,导致海天遭受重大损失。海天受到的伤害与威极使用工业盐水的行为有必然关系。
威极:承认使用工业盐水与原告的商誉受损有关联,但否认存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海天商誉的损害是一开始媒体的不点名报道,没有讲出威极的名称,让公众误认为可能是海天,“酱油门”事件中即使不是威极而是其他公司,海天的商誉也可能因为媒体报道受到损害。
焦点五 1000万元赔偿额是否合理?
海天:“酱油门”对海天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海天首次遭遇这样的事情,发布澄清公告、广告是当时能够采取的而且是合理的措施,此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威极:海天发布广告只是海天的商业行为,不是侵权造成的损失;而海天销量下降的索赔,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本身产品的利润额,海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威极认为没有侵权行为,不对海天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六 威极是否存在电话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原告海天的要求,增加了“威极公司是否存在电话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为辩论焦点。
海天:在某媒体报道中可查到,“酱油门”事发后,有媒体记者假装消费者致电威极公司经营部员工进行采访时,该员工称威极隶属于海天公司,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电话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威极:“酱油门”事发后,威极就已经关闭了,并不存在经营部门。且该报道属于个别媒体的个别报道,该记者的采访方式也不是正当采访,因此不能作为质证。此外,在“酱油门”之后,威极对外的正当发布中都称与海天是无关系的。
专题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唐梦
实习生 周媚燕 梁国权 通讯员 孙楠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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