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2-07-24 11:33:45 热度:794
恢复生产需先验证生产条件
本报山东讯 记者宗瑜琮报道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停产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恢复生产的应确认具备生产条件。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通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针对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常性间歇生产的现状,为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山东省局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车间非监管部门责令停产,连续停产拟超过3个月的,停产前须向当地设区的市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停产情况及时备案存档。需恢复生产的,企业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验证,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并将拟复产时间和自查情况向当地设区的市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山东省局要求各市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督,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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