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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功效,“药品”与“食品”之间的徘徊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2-07-20 10:47:27 热度:731

□ 本报记者  龚  翔

  “关于保健食品,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义,我国目前沿用的保健食品概念是1996年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工作在保健食品监管一线的广州市局保化处处长张永胜说。他介绍,保健食品概念实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保健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无毒无害,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其次,作为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在功能上表现为,对特定人群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不能治疗疾病,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
  据了解,保健食品在制定质量标准时,涉及食品安全性的因素是重点,如化学污染(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溶剂残留、树脂残留等有毒成分、有害物质)和生物污染(致病微生物细菌、毒素等)。同时,通过市场监督检验,加强卫生学、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的检测,来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
  但是,保健食品又是一种特定功效的食品,“为强调保健食品的肌体调节作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用‘保健’和‘功能’区别‘保健食品’和‘药品’的限定条件。但是,‘保健’和‘治疗’、‘功能’和‘疗效’是难以界定的两对概念。”
  张永胜告诉记者,1996年实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继批准了近6000个保健食品。这些保健食品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利用人类对生命科学和营养学研究最新成果,通过提取或合成人体所需要营养素或其他生物活性成分来改善肌体某方面缺陷。如褪黑素能调节人体生物钟,达到改善睡眠的功能。二是重新认识和有效利用天然动植物的保健作用,尤其是利用传统中医理论中“药食同源”的特点进行组方,并利用现代加工技术提取和加工,使其成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这些本身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很难通过功能与疗效加以界定。比如维生素,作为功效成分补充到食品中,添加多少才是适宜的,怎样才是达到了功效又不具备疗效?如何保证能被人体吸收?”张永胜说,这些问题使保健食品的监管十分尴尬,保健食品因此得以徘徊于“食品”与“药品”之间,在市场上选择自己需要的方式进行各种各样“踩钢丝”的宣传忽悠消费者。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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