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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可信 平顶山民政医院用假名医忽悠患者

来源:中国经济网健康频道 时间:2012-07-02 11:36:23 热度:766

    平顶山市民政医院聘用所谓的北京专家名医忽悠和欺骗广大患者,严重违反了医师法,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给就医的患者带来了隐患。

    连日来,有网友向记者爆料:在平顶山市区的一些大街小巷,有人拿着成叠的宣传单逢人就送,逢店就塞,宣传单的主要内容是,平顶山市民政医院从聘请北京著名骨科专家余德明、苏广森专家率领专家组,治疗风湿、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腰腿痛等疑难杂症。开展40天技术指导治疗活动。

    这家民政医院聘请的专家是不是真的?他们的活动及医疗行为是否合法?百姓的就医有无保证?
    带着这些疑问,6月26日上午,记者驱车来到该市民政医院调查采访。这家医院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记者跟随李姓网友来到民政医院,两个医导急忙上前问我们,说要看啥病,李姓网友告诉两个医导说自己经常腿痛,看到你们医院在街上发的宣传单,说是北京来的著名骨科专家,医导说是的,医导忙叫来苏主任,给李姓网友开始看病,先问腿是啥情况后,让李姓网友把自己裤腿蔴上去,又在腿关节用手锤了几下,就说是寒腿所致,要做打针烤电,一次诊费要一百五,这时,自称是北京来的专家苏广森大夫接着话茬,说,需要一周治疗才可以治好。
    接着,爆料人李先生与北京来的专家苏广森大夫,讨价还价,苏广森大夫说,李先生,这已经是全市最便宜的啦!这是全市最低价了,现在是医院在搞活动,等过了7月份活动过去了,价格至少700---800块。
    李先生说俺家是农村的,没钱,苏广森教授又说,你回家吧,多带点钱来看病。
    记者亲眼看到,两个从北京来到平顶山民政医院的著名骨科专家坐在民政医院一楼医导后面一个套间,靠里面桌子跟前带眼镜的是苏广森,苏广森对面桌子旁坐着是余德明。
    宣传单上白纸黑字写着:这两个人属于北京来平顶山坐诊的专家教授级大夫,宣传单上这样介绍:
    余德明: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中华骨科病协会会员。一直从事骨科、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对治疗风湿、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有十分丰富的临床经验。
    苏广森:专家组组长。北京协和医院骨科专家,“水容冲击疗法” 技术发明人,多次应邀参加国外学术交流,发表医学论文20多篇,被评为全国十大名医之一。
    事实真的如宣传单上说的那么玄乎吗?专家身份到底是真的吗?记者到卫生部门及相关的官网上了解到,没有查到余德明的执业医生资格证,此人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行为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
    再看苏广森:宣传单上介绍他是北京协和医院的骨科专家,记者从卫生部门了解到,其本人的注册执业地点是周口市中医院内科,属异地行医。这也是非法行医,因为他没有变更执业地点。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卫医〔2011〕200号、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医师多点执业”,首批试点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濮阳市、漯河市4个城市。按照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解释,苏广森不属于多点执业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执业地点,照样应该按照非法行医论处。
    最近,河南省卫生厅召开专门会议,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卫监行动”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的“卫监”行动和“亮剑”行动,严查医院违规行为,剑指无证行医,消除监管盲点。
    让人疑惑的是,此项全省重大执法行动的冲击波却没有波及到平顶山市区的这家民政医院。在整治医疗秩序的大环境下,他们的非法行医和违规行医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猖狂!这就不仅让人心生疑虑:难道是该市卫生局没有传达贯彻省里的文件精神?难道是该院没有学习医师法?难道是市卫生医政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抑或是视而不见?甚至是心有灵犀?配合默契?记者百思不得其解!
    记者在该院随意采访了一些患者和咨询的群众。他们七嘴八舌,议论纷纷:这个说,这家医院也太胆大啦,光天化日之下聘用假医生坑害群众。那个言道,卫生部门应该多向百姓宣传医师法等医疗法规和有关政策。还有的说,医疗信息百姓不懂,出了事故该百姓倒霉!上级领导也不来管一管?用庸医看病,这家医院的院长真是坏了良心、良知!
    出于对百姓健康的关注,出于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出于对非法行医禁而不止的愤慨,记者在此告诉患者和家属,如果请医生看病或做手术,一定要弄明白这位医生的名字和资质并当场核实。核实的办法是用智能手机或电脑登录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及省人劳部门的网站,输入医生的姓名,即可查实。如果没有这个医生的名字,这个医生有可能就是非法行医。
    相关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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