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2-06-26 09:42:34 热度:1045
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6月25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该市工伤人员的护理费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
据悉,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相关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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