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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烟草业捐赠该不该“一刀切”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5-11-30 23:25:22 热度:456

□本报记者 张 磊□

    近日,《慈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其中涉及的烟草赞助等问题,相关专家表示,草案虽禁止烟草业借助慈善活动进行烟草宣传,但由于没能实施“一刀切”,即在慈善活动中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赞助、促销及宣传,部分条款仍给烟草业留下了可乘之机。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于秀艳认为,从禁止烟草业借助慈善活动宣传烟草这个角度看,该条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漏洞。“什么样的行为是宣传呢?非主动宣传却达到了宣传效果的行为呢?而且,草案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她建议该条款应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和利益相关方,禁止一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促进烟草使用的行为”。
    诸如此类的漏洞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建文告诉记者,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但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给予受捐赠者以相应的追索权利。“这一规定说明通过媒介公开承诺捐赠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认捐方式,如果不禁止烟草捐赠的话,则可能成为烟草业宣传自己的机会。”赵建文说。
    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无形财产。“这就使得烟草制品作为实物可以成为捐赠财产。此类情况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就曾发生过,烟草企业将烟草制品捐赠给了灾区。”赵建文说。
    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看来,出现上述问题,与没能对烟草实施“一刀切”政策直接相关。“在制定政策时我们强调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但烟草属于特例,必须实施‘一刀切’。”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关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实施准则”明确指出,“烟草赞助”不仅包括对特定烟草制品的促销,也包括对一般烟草使用的促进;不仅指有促销目的的行为,也指产生促销效果或可能产生促销效果的行为。烟草赞助定义包含任何形式的捐助,即财政或其他方面的捐助,不论该捐助如何或是否得到承认或公之于众。
    “这从根本上切断了烟草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可能性。”吴宜群说,“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签署该《公约》,并经全国人大批准于2006年1月9日正式生效。如果我们能真正按《公约》要求实施,目前草案中的诸多漏洞也就不复存在。”
    于秀艳说,国际上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在其法律中明确禁止烟草赞助,而“金砖五国”中,除中国外,其他4国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包括烟草捐赠行为在内的烟草赞助。“基于烟草危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结合《公约》的明确要求,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更应当尽快做到全面禁止烟草慈善捐赠。”
    2016年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的第10年,“希望借助此次制定《慈善法》的机会,呼吁更多人关注我国控烟履约中的问题,推动其尽快得到解决”。吴宜群说。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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