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5-07-16 23:06:38 热度:658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科学、明确,不得误导、欺骗使用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同品种医疗器械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3个特征词组成。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相似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的医疗器械最概括的表述;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材料组成、特定属性等主要特征的描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的词语,或含有表示功效、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通用名称,按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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