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2-06-15 11:09:11 热度:987
□ 文/金希平 图/王乐
编者按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源头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保化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这是保化品上市销售前的最后一道安全关卡。然而,很多中小型保化品生产企业并没有把批批检验制度落实到位,导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隐患。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了如下建议。
落实堪忧
当前,一些中小型保化品生产企业对于落实批批检验制度并不重视,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一些企业自检工作形同虚设。很多中小企业技术检测基础薄弱,设备和人才力量都不足,难以承担批批检验的质量监控责任,加上有些企业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生产中只着眼于生产成本和产品利润,不愿意落实批批检验制度。
二是部分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有的企业没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的能力;有的企业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不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是部分质检机构承担地区产品批批检验的业务压力过大。由企业委托质检机构进行的出厂检验是比较规范和可靠的检验方式,但有时会出现业务量过大、质检机构一时难以消化的现象,这样就会对产品的出厂销售在时间上造成一定的牵制。
四是流通环节的批批检验处于两难境地。对于流通环节的保化品质量监控,目前主要有药检、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没有自己的技术检测机构,或有检验机构但又无相应检验能力,因而难以开展规范持续的技术检测。
由此就导致保化品“检不了”、“不能检”、“检不好”、“不能持续”的“四不”问题。
解决途径
一是建立“互帮互带”机制,解决“检不了”的问题。
开展中小保化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资质排查工作,按照中小企业检验室建设的规范要求,对已经建有检验室的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完全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予以认证授权;对于尚未达到认证要求,但有能力达到的企业,要促成企业尽快完善整改;对于既未达到规范要求,又缺乏升级能力的企业,则要严把门槛,可帮助其就近与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管理规范化的大型企业签订联用检验室及技术人员协议,实现设备共用、人才共享,实施以大帮小、以强扶弱战略。与此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定期监督抽查抽验工作,以确保企业自检工作质量的稳定可靠。
二是瞄准委托检验的切入点,解决“不能检”的问题。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出厂检验形同虚设的问题,药检技术机构应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找准中小企业在出厂检验中服务的切入点,帮助解决中小产品企业批批检验中遇到的检验批次、检验程序、检验标准等瓶颈问题,既不增加企业负担,又能有效进行批批检验。药检机构还可针对本地区中小保化品企业的结构特点,不断充实完善本级保化品检验室的检验设施、设备,积极探索保化品扩项检验项目,同时加强技术人员的补充培训,检验人员分片包干到企业,充分调动检验员在落实委托检验中的主观能动性。
三是联手整合检验资源,解决“检不好”的问题。
对中小保化品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突破旧规制约,开拓创新,有效利用中小企业现有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与当地相关技术机构内部检验资源有效结合,在保化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联建有一定规模的检验室,作为技术机构的派出机构,从而实现技术机构检验能力和企业现有内部资源共享。检验室投资和运行费用由受益企业共同承担,并可向中小企业服务对象合理收取一定的出厂检验费用。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既可以实现检验资源的合理配置,又能确保批批检验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是加强部门业务合作,解决“不能持续”的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共同探索业务合作,互相开放和挖掘技术检验业务资源,从而有效解决保化品流通环节质量检验监督工作的两难处境,促使批批检验制度落实到位,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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