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5-24 15:47:29 热度:1432
□ 王涤非
违法添加,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追求功效,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某些物质进入保健食品。擅改,是指擅自改变保健食品的原料、组成成分或剂型。虽然这仅仅是部分保健食品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但其危害程度不容小觑。
现象一:违法添加化学物质
包括在保健食品里添加药物、非食用的化学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等。发生最多的现象是添加药物,这是保健食品若干违法行为中隐患最大的。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但被人为添加进药品之后,由于这种添加是非专业的、任意的、不可控的,可能造成的危害比正常药品本身还要大。保健食品也可以算功能食品,生产者为了追求销售额而把功效当作招牌很正常,但是强大的功效却不可能轻易来自一种食品,即使这种食品是以其功能获批。除了可以明确检出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之外,还有一种情形是高度怀疑添加,但囿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检出。
现象二:擅自改变原料
以深海鱼油为例,深海鱼油的原料最优选择应是金枪鱼鱼油、三文鱼鱼油,但这些原料基本上依赖进口,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很多保健食品生产厂家擅改原料。一是用低价格的杂鱼鱼油来投料生产昂贵的“深海鱼油”;二用普通色拉油与鱼油掺和生产;三是干脆全部采用普通色拉油乃至廉价的豆油来生产。如果说第一种情况仅仅是质次价高的欺诈行为,那么后两种情况下生产出的深海鱼油非但没有调节血脂作用,反而会增加人体中的甘油三酯含量,将会严重损害服用者的健康。市场上还有以树胶冒充蜂胶、以贝壳粉冒充珍珠粉等造假行为。
现象三:擅自改变剂型
保健食品大多不采用普通食品的形态,而更多地采用了药品的形态,如片剂、胶囊剂、口服液、颗粒剂等。生产保健食品必须先申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注册,剂型是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审批内容。剂型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研制出新的剂型,如可通过口腔黏膜吸收的人参含片;二是随着人们食用习惯的改变,市场会周期性流行某种剂型,如以往热销口服液,现在则被固态的胶囊剂占据了“龙头老大”的位置;三是厂家想通过多种剂型共存形成产品链,扩大其受众。以上三种情况都有改变剂型的需求,而改变就必须申报获批。按《保健食品注册办法》规定,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个产品的不同剂型的注册,如果其中的一个剂型已经进行了全部试验,在工艺没有质的变化前提下,才可以免作功能学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换言之,未经批准的擅自改变剂型行为,有可能蕴含着极大的安全风险。
评析
无论药品还是食品,在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三者中,最需要保障的是安全。因此,违法添加与擅改现象,是对安全的放任,是对消费者健康的极大漠视。
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一直是被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国家在以往的《食品卫生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都有明文规定。但是目前市场上保健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性质越来越严重,成为了违法添加的重灾区。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严格执法、重拳打击的前提是要能把握违法添加的证据。目前,中药饮片的非法添加检验尚处于不断研究探索中,对于保健食品违法添加的鉴别更是处于监管者与掺假者的博弈之中。对可能被添加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进行筛查与鉴别,这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撑才能解决。严峻的形势促使监管部门必须提高前瞻性、加大资金投入、整合技术资源,构建一个高效的技术检验体系。不然,再严格的法律规定也会在实际中落空。
对于擅自改变原料与剂型现象,则难以在终端检测中被发现,主要依靠源头监督与生产过程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要倡导与督促生产企业实施HACCP、GMP,鼓励与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接轨,以较好的质量规范体系严格要求企业,杜绝低水平不规范的生产方式;二要重视发挥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不可能覆盖到生产企业的每一个角落,有必要倚靠行业协会的第三方力量;三是政府在治劣的同时要扶优,积极扶植经济实力强、生产规模大、技术先进、市场信誉度高的行业龙头。以这些优质生产企业带动其他中小企业,在推进技术进步的同时,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以质量创销量。
综上所述,要解决保健食品违法添加与擅改的问题,仅仅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广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都必须有积极的作为。
(责任编辑:秋彤)
2024-09-25
2024-09-21
2024-09-20
2024-08-26
2024-08-22
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