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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社会抚养费应是改革目标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12-01 09:40:20 热度:400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让我们听听专家们的看法。

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 穆光宗

  引入“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一个进步,值得肯定。条例送审稿强调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这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是一个警示;征收款不得返还征收机关,也是对“权力寻租”的治理尝试。送审稿提出,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困难者可分期缴纳甚至申请减免,体现了人文精神和人文温度。
  坦率地说,送审稿虽然与过去比有进步,但与预期比仍有距离。送审稿的基调仍然是“惩罚生育”。例如,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然而,持续的超低生育率却警示我们,所谓适度低生育水平就是鼓励超低生育率适度回升,平均一个家庭生育两个孩子才是合适之选择。送审稿缺乏对“适度生育”这一问题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如此解释:“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形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追究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公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所以法律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实际上,地方上多按人年均收入的数倍征收,罚款数额高者可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令人咂舌。可见,社会抚养费征收其实和超生家庭的收入水平相关,而与孩子的抚养成本无关。其实,“零社会抚养费”应是改革的终极目标。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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