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11-25 09:54:30 热度:721
本报记者 乔 宁
近几年,“唱红”与“唱衰”之声始终围绕药师行业交错奏响。积极者认为,在健康服务业高速发展和医改进程持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药师作为合理用药守门员的作用凸显;消极者预判,受制于素质参差不齐、立法滞后和政策缺位等因素,药师队伍边缘化的处境难以短时间内扭转,行业发展缺乏持久动力。
为立法鼓与呼从未停歇
“药师作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职业,在药品研制、质控、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针对药师的执业资格、执业准入和执业行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我国的药师法迟迟不出台。”北京天坛医院药剂科主任赵志刚提出,立法的迟滞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药师队伍的人员松散,职责、权利、义务不明确。
事实上,我国的药师立法至今已走过十几年历程。1994年,原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但由于属于部门规章,上述两个文件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不强。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执业药师法立法调研。此后,尽管各方奔走呼吁,立法进度始终不理想。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组织部部长曲凤宏则直言:“药师因缺乏法律上的执业地位,无法对医生处方用药形成科学层面的法律性制约与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医、药发展失衡,客观上造成各种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与医药领域贿赂行为的产生。”此外,药师需履行哪些义务同样无法可依,日常执业活动缺乏必要、有效的监督。
近年来,为扭转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医院、企业、学会协会等不断鼓与呼。事情终于在2012年出现转机。2012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由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业内人士认为,此项规定为药师法立法进程注入了重要推动力。
2013年11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药师法的立法调研工作;2014年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建议,积极做好执业药师法的立法调研、研究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切实推进立法进程。命途多舛的药师法立法工作终于迎来了些许曙光。
“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药师在指导公众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将进一步得到重视。”赵志刚相信,药师行业的法治化进程将借势向前推进。
分级定标促进人尽其才
“我们中心正在对执业药师实行分级定标,尽快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行业服务规范和不同级别的岗位标准,以破解执业药师一考定终身的问题。”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主任周福成透露了这则消息,引发各方关注。
囿于根深蒂固的“重医轻药”观念,医院倾向招聘大专、中专药学毕业生补充到药剂科;由于执业药师准入门槛低、行业吸引力不足,高学历人员缺乏投身热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宣武医院药剂科王育琴教授曾披露:“北京某大型医院的100多名药剂科人员中,仅1/3拥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国家食药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已注册执业药师中,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62.2%,本科学历人员仅占比37.8%。
更为严峻的是,如此稀缺的高素质药学人员并未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应有效力。王育琴直言,面对庞大的就医量,医疗机构中“药师均需共同承担从搬运、发药到调剂的基础工作”;为快速发药以减少患者的排队等候时间,“药师只能保证把住药品质量关,对患者合理用药负责的主要职责被大大削弱。”
几年来,不少药师纷纷建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施分级管理。赵志刚建议,将药师分为“药师”、“药师助理(或药学技术员)”两个级别,以及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两个类别。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着手制定《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拟将药师分为“药房药师”和“临床药师”两个类别,设定不同的申请条件和岗位职责。
如今,执业药师范畴的分级管理制度终于初见眉目。周福成介绍,监管部门目前初步设想将执业药师分为5个等级,设定不同的执业标准和岗位职责,以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素养,为执业药师自觉学习和主动提高自身能力提供激励机制和晋升通道。
政策激励体现药学服务价值
除法律约束和制度规范不完善之外,激励政策的缺失是药师队伍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另一重要原因。赵志刚认为,要发挥好药师在医改中的重要作用,需以收取药事服务费等制度,促进药师工作价值的体现。
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曾受北京药学会药品技术评估中心委托,联合完成“药事服务费收取的国外研究及国内实施的探讨研究”课题。研究发现,国外对药事服务的补偿机制通常采取3种形式:一是通过药品进销差价进行补偿,以荷兰、比利时、意大利、希腊为代表;二是通过在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进行补偿,以美国、荷兰、加拿大为代表;三是通过药品差价和单独设立收费项目相结合进行补偿,以英国、日本为代表。
“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补偿,以何种具体方式进行收费,都是针对药师的服务而设定的,为药师服务支付报酬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普遍做法。”赵志刚说。
2009年,我国新医改方案提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几年过去,全国各地方、部门对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内涵及作用一直有着不同理解。有些医院或部门甚至认为,药事服务费是在取消药品加成之后,医生为患者看病开药所提供服务的费用。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赵志刚强调,药事管理费应是对药师为患者提供服务的价值体现。
他介绍,目前已有一些医院在收取药事服务费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例如,四川省人民医院在全国率先开设收费门诊药物咨询服务,药师服务收费与相应级别的临床医生相同,即中级职称3元、副主任5元、主任7元。北大第一医院2012年12月开设肾脏病一体化诊治门诊,临床药师收取咨询治疗费20元。北京天坛医院药师2013年3月加入医疗团队,与医师一同出联合抗凝门诊,参与门诊患者药学服务,共同收费60元。
为确保制度落实的统一高效,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吴永佩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不但应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的收取问题,还应尽快研究建立医院药师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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