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11-17 21:21:10 热度:731
本报讯 (记者韩 璐)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近日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规范严格的制度化管理。
《办法》提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为周期性项目和临时性项目。周期性项目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保留的项目,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行总数控制。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制订申请方案报送人事司,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向国务院正式申报,经国务院转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办法》提出,各主办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其他类似字样,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给予“全国最高”“全行业最高”“全系统最高”等层次界定。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未经批准,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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