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4-11-06 14:00:19 热度:535
本报沈阳11月5日电 (记者刘洪超)5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给予全额资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因确实无力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而停保的,经本人同意可暂时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按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给予保障。
《意见》指出,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2014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应不低于6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上限应不低于5000元。到2015年年底,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要提高到70%以上,最高救助限额力争达到1万元。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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