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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探索建立医疗护理制度的实践

来源:人民政协报 时间:2014-09-29 10:28:50 热度:822

  2011年8月,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对老年参保患者试行医疗专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老年参保患者医疗护理管理(简称“医疗专护”)模式进行积极尝试,以满足参保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护理需求,降低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办法规定,凡退休参保人员和城镇老年参保居民,在病情较重、需长期医疗护理,单次住院时间不少于60天,同时具有医保规定:“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等五种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医疗专护。具备条件的患者,可到承办医疗专护业务的医院进行治疗,医疗专护费用实行日包干结算,且不受该院住院结算指标限制,人均日包干费用(含患者自负部分)120元/日。
  2012年7月1日,青岛市正式实施《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意见(试行)》,应对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和护理需要,提高生活质量。规定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青岛市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应同时参加长期医疗护理保险。青岛市护理保险试行期间,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另行缴费。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划拨来源,分为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两部分。试行结束后,拟从医保统筹基金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中划转0.2个百分点,转入职工护理保险基金。居民护理保险基金以参保居民(不含少年儿童和学生)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的比例从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青岛市财政按照每年度2000万元的标准,从福彩公益金划转到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护理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适时调整。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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