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9-17 20:38:08 热度:567
本报讯 记者金仲夏昨日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士力公司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李连达侵犯名誉权一案,9月1日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李连达对天士力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事实后认为,李连达关于天士力公司产品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发生率问题及未作长期毒性试验的评价缺乏客观性,故于2013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实评论;二、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李连达负担;三、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李连达不服,提出上诉。
在发布会上,天士力公司向记者出示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判决书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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