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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7-28 17:00:17 热度:781

仇永贵

  虽然过度医疗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条款从正面强调了合理医疗、规范医疗,对过度医疗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表述,说明治理过度医疗有法可依。
  诊疗活动不能突破规矩
  从法理视角审视,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具有诊疗目的不正确、消耗医疗资源过度、超出个体与社会医疗保健的理性需求、造成患者人身过度伤害或财产过度损失等情形之一的行为。引发过度医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医疗机构的逐利性、医务人员的趋利性、防御性医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具有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可见医师的诊疗权利不是无限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必须有根有据,不允许无依据的不必要诊疗。
  过度医疗增加费用患者可索赔
  民事责任  患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度医疗而增加了医疗费用,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这就是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北京市医务人员过度医疗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同样有借鉴意义。
  刑事责任  在过度医疗中,医务人员如还涉及收受财物并达到一定金额的,则属于犯罪行为,理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均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可见,在医院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过度医疗中收受他人财物并达到5000元以上者,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相应会被检察院、公安局立案侦查。
  防过度三项注意
  不可无视行业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规定,均要求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恪守医师的道德底线,对患者要选择适宜的医疗措施,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违规收费、不准以商业为目的的统方等。医务人员要学习上述文件,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医务人员进行廉洁行医、因病施治等七个方面内容的医德考评;对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存在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医德较差,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要将考评结果在单位内公示,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影响其医师定期考核。
  建立正确的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等,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应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基本药物,公立医院要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要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管理病种,逐步把医疗机构主要病种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制定临床路径文本,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耗材,科学测算并严格控制单病种诊疗费用。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情况进行管理,对严重的过度医疗行为要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要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认真落实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强化入径标准、路径管理和路径变异的监控;强化对临床用药药品来源、基本药物使用、抗菌药物使用、超限处方、不合理处方、贵重药物和单品种药物用药数量的监控;强化对医用耗材和试剂来源、采购、资质、出入库、使用的监控;强化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检查权限和重复检查的监控;强化对医疗收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的监控;健全医疗机构统方管理制度,加强对药房、信息中心(科)等重点部门人员管理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软件信息公司人员行为规范,防止商业目的统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对调查后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作者为江苏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患纠纷处置中心主任、执业律师)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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